“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十几年前,山东省某基层法院院长在叫嚣手中权力时语出惊人。
如今,村主任等基层干部成为腐败的高发群体,成为前述“名言”的最新“代言人”。
公开资料显示,在全国查处的基层违法违纪案件中,村干部腐败案占比七成以上,由村干部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和越级上访,占农村信访总量五成以上。
村干部等基层腐败案有何特点?小微权力缘何任性?《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总结该院近几年案件办理情况,梳理出小微权力犯罪类型及特点。
权力滥用
忍了近10年,村民陈凯(化名)决定举报村支书丁某。
1997年8月,沙洋县原蛟尾镇政府与本镇下辖的原大庙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将由蛟尾镇经管的赤眼湖使用权下放给大庙村,使用时间为1998年起至2013年,为期15年。当年12月底,时任大庙村党支部书记丁某、村主任梁某决定将赤眼湖使用权发包给村民陈凯,承包期15年。
2000年,丁某与他人合伙从陈凯手中反租赤眼湖水面养殖螃蟹,不曾想年底竟亏了本。在与陈凯结算租赁费时,丁某称自己亏了本,连过年的钱都没有了。陈凯觉得,自己能承包到赤眼湖全靠丁某帮忙,以后还要继续靠他支持,当场表示给其两万元过年费。当年春节前,陈凯如约将两万元过年费交给丁某,丁收下后用于过年和其他个人生活开支。
此后几年,丁某先后多次找陈凯索贿。
2002年的一天,丁某主动到陈凯家中,称自己没有钱用,找其索要1万元,后者当场给钱。
2005年,丁某与梁某见陈凯承包赤眼湖赚了钱,两人便以其承包赤眼湖帮了不少忙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后丁、梁二人分别得款1.4万元、6000元。
2008年,陈凯在丁某的帮助下承包到该村榨洼挡水墙工程后,以1万元价格将工程转包给同村村民老张。事后,老张委托丁某将1万元转包款交给陈凯,丁从中扣留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向陈凯转款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间,丁某累计收受和索要陈凯贿赂5万余元。丁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无独有偶,沙洋县五里铺镇左冢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刘某,同样因把权力当成“自留地”而获刑。
2014年下半年,刘某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外来户落户事宜,得知外地人员落户除工本费外不需要额外缴纳费用。不久,在左冢村一次信息员会议后,刘某留下该村治保主任及会计,对二人谎称外来户落户需要花钱找关系,让二人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对外收取费用。之后,村治保主任及会计收取外来户落户费用5.5万元,收取外来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8000元。
除去为村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上交村集体账户等共计花费9000元,刘某分给村治保主任及会计各3000元后,独自占有余款。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办案组成员王军介绍,沙洋是个典型的农业县,近年来,村里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留下的大多是老弱病残群体。“年轻人在外打工不知道家乡实际情况,老年人怕得罪村干部,不敢举报,使得部分村干部长期为霸一方。”王军直言。
窝案频发
小微权力腐败,往往是团伙作案,查处一个,牵出一窝。
沙洋县拾回桥镇马新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某明贪污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当村干部很辛苦,我们每个干部虚报十几亩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补贴一下。”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与村会计全某华、村委会副主任杨某权、妇联主任徐某荣等人开会后,周某明提出建议。全某华等人对提议表示认可。事后,周某明、全某华、杨某权、徐某荣4人分别实施了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的行为。
经查,从2006年至2014年,4人共计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3.49万元,悉数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沙洋县各村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种粮补贴资金的发放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马新村有资金在村干部个人户头。周某明等人解释称,有资金在村干部个人户头是因补贴金额不大,数量不多,便于存取,相关款项均用于村集体开支。
2014年6月,在得知沙洋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取了马新村账目后,周某明、全某华等4人主动承认了套取粮食补贴的事实并退清赃款。经公开开庭审理,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明等4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王军看来,涉及农村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老百姓往往只关心自己的那一部分,有的村面积很大,一些机动地(记者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便成了村干部们的“自有财产”,成为其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重灾区。
“一个村就那么几个村干部,比如某个事情需要财务支出,既需要会计出账,又需要村支书签字,团伙作案成功率才能更高,出了事儿还可以相互打掩护。”王军说。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负责人刘玮觉得,尽管国家设有诸多制度性管理规定,但村两委班子成员串通、联合作案,提高了村干部贪腐类案件查处难度。
长期贪腐
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是小微权力贪腐的又一典型特征。
近年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小微权力犯罪案件数逐年增加。记者注意到,村干部们的贪腐时间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
从会计到村支书,姚某宏任性用权长达11年。
2003年,姚某宏与沙洋县拾桥镇塘坡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该村22亩林地,种植意杨树。2003年至2014年间,姚某宏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
2005年,沙洋县进行二次延包土地确权时,时任塘坡村会计的姚某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22亩林地以水田名义确权到自己名下。此后,姚某宏先后利用村会计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惠农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2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补贴”直至2014年4月止。
当年,拾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根据统一安排,询问姚某宏是否存在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情况,姚当即承认此事,并将套取的补贴资金上缴镇财政所,财政所将相关材料移交拾桥镇纪委。
2014年9月,拾桥镇纪委决定给予姚某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5月,法院依法判处姚某宏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沙洋县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办案组成员熊美欢介绍,目前,国家监管部门账目核对、群众举报、纪委移交等是检察机关查处贪腐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运用,让线索核查变得更加精准高效。
“尽管手段增多,但村干部贪腐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不易被察觉等问题。”熊美欢说。
记者了解到,基层领导以及财政所、林业站、扶贫办等相关负责人、各村村干部对惠农扶贫资金的发放有着很大的决定权,且相互之间存在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加上项目审批、资金发放及使用、工程承包和验收缺乏监督,管理漏洞大,极易发生贪腐和权钱交易。
在王军看来,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村民们对惠农政策了解不够深入,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这是基层贪腐现象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此外,一些村民当老好人,明知村干部贪腐也不会选择举报,甚至在检察机关前往调查时三缄其口。
金额上升
尽管贪腐时间长,但就多数小微权力犯罪案件而言,涉案金额并不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小官巨贪”趋势变得愈加明显。
“以往可能是几千、几万元,现在是几十万、上百万元。”刘玮说。
近年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围绕惠农扶贫政策的出台,从财政资金流向着手,把握涉及惠农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把特殊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作为查案重点。此外,国家工程项目承包监管、征地拆迁、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社申报等逐渐成为检方重点关注新型领域。
今年初,沙洋县曾集镇张池村村委会副书记李某友、村主任王某彦、村副主任罗某松3人便“倒”在了工程项目上。
张池村是我国著名的油菜花种植基地,国家设有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允许村里以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社名义发包有关项目,资金用以弥补村集体开支。然而后期实施过程中,项目发包权力沦为李某友等人的“私权”:“有企业找过来,谁给的钱多就把项目给谁,甚至直接找人索贿”。经查,李某友等人受贿70余万元。
刘玮说,村干部们是各级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国家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助、扶贫资金申报等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都得通过基层组织落地落实,村干部们执行打了折扣,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形象。
“我们近几年办理的贪腐案件中,村干部等小微权力贪腐占比达70%。”刘玮说,对于老百姓而言,有关部门打了多少“老虎”或许仅仅是饭后闲谈,而拍了多少“苍蝇”则是切实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刘玮直言,现实中,村干部之间相互打掩护是常态,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觉得基层干部工作比较辛苦,给点补贴也是应该的,变相成了村干部贪腐的“保护伞”。
村干部职务虽小,却往往事关大局。
在刘玮看来,打击基层贪腐任重道远,只有进一步扎牢制度笼子,加强对村干部监管力度,同时加大政策及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畅通举报渠道,才能真正让小微权力贪腐无所遁形。记者 刘志月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何正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