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欣
因资金紧张,李某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房屋登记至自己与妻子名下。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妻子共同偿还首付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李某及其妻子支付借款及利息。
原告李老夫妇诉称,两人系李某父母,李某与何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李某为购买期房,向父母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了借条。2016年12月1日,李某表示将分三笔一年内偿还所有欠款,并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要求用还款计划换回原始借条。李老夫妇未同意,故李某将还款计划撕毁。
2017年1月初,李某以何女士名义向李老夫妇还款4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因李某与何女士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何女士向李老夫妇偿还借款196万元及借款利息。
法庭上,李老夫妇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
被告李某、何女士辩称,李老夫妇所述借款情况属实。何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200万元系李某本人所借,应由李某本人偿还,只是何女士作为李某的妻子,在法律上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李某、何女士同意还款及支付利息,但目前经济困难,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李某出具的借条、200万元银行转账明细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因该借款发生于李某、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李某、何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为本案适格被告。
李老夫妇作为贷款人,已履行相应出借义务,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关于利息一节,本案中,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但李某及何女士表示同意按照李老夫妇主张的计算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首先,就儿媳一方的还款责任而言,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因此,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借条是李某单独出具的,但是出具借条时李某与何女士已经登记结婚,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借款用于支付家庭住房的首付款,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夫妻双方均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其次,就利息的支付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法院可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