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诉称,2002年10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20日生育一子邵明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发生吵打,2012年7月双方外出打工后分居生活至今,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1、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小孩邵明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邵文辩称,我同意与原告张福会离婚,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小孩一直是我抚养,现在我要求抚养小孩邵明康,且要求原告支付以后的抚养费及外出务工这5年的抚养费。
本案最主要的问题是小孩的抚养问题,经法官询问了双方所生小孩的情况,认真的调查了解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张福会与被告邵明康自愿离婚。2.原被告所生小孩邵明康由被告邵明康抚养,原告张福会自愿给付邵明康抚养费20000元整,该抚养费分四年付清: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
点评: 一段完美的婚姻要经过无数风风雨雨,在这个过程中,单靠最初的激情是很难维持的,一定要真正用心去经营,去“保鲜”。一个有经营的婚姻应该有“危机管理”的意识。几十年下来,不可能没有“暗礁”。笔者希望每一对夫妻在面临感情问题时少一点埋怨、少一点攀比、少一点唠叨、少一点仇恨;多一点思考、多一点责任、多一点理解、多一点关心,所有的家庭生活就会幸福快乐!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