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财产所在地的认定规则如下:
(1)被执行的财产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2)被执行的财产为一般动产,以实际存放地为财产所在地。
(3)被执行的财产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存放地、停泊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为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金融机构存款及其利息,以开户行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5)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红利等投资权益,以投资权益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非流通股,以非流通股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的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其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
(6)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