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实是一条宣示性质的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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