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飞、张康、马富三人合伙在鲁甸县龙桃镇开办了一个“石家塘采石场”,被告人李川系该采石场工人。开采石场不到一年,被害人马安认为该采石场在开采过程中损坏了其的承包地,为此其邀约了其兄弟马飞、马春及邻居马友、马州等七人持钢管、锄头等工具到“石家塘采石场”讨要说法。被害人马安等人到达石场后与“石家塘采石场”的管理者张康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马安被“石家塘采石场”工人李川用螺纹钢筋打伤头部,后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安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马安死亡后,经相关部门主持调解,“石家塘采石场”与被害人马安家属达成协议,由“石家塘采石场”赔付被害人马安家属人民币九十六万元,分四次付清。现已经支付第一、二次费用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案发生后,经石场管理人张康电话报案,公安民警到现场初查时,被告人李川未离开现场,次日其被民警传唤到龙树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其主动供述了用螺纹钢筋打伤被害人马安的事实经过。
本院综合本案被告人李川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李川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作案工具螺纹钢筋一根,依法予以没收。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