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昭阳区的马本自2003年9月就在鲁甸县桃镇中学从事门卫及打扫卫生工作,原告在校工作10多年间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2017年8月28日,学校以原告年龄较大为由,将原告辞退。原告自进学校工作以来都尽职尽责,可是被告强行将原告辞退,态度坚决,行为冷漠。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9月27日向鲁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鲁甸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此,诉至鲁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马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400元;2.由被告补交原告马本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桃镇中学辩称,原告的确是在我单位看大门和打扫卫生,原告现有年龄是73岁,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不能在我校继续工作,学校辞退原告是合法的,至于经济补偿金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学校愿意支付。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鲁甸县桃镇中学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马本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3400元,定于2017年11月13日之前给付。2.原告马本应于2017年11月13日之前与被告鲁甸县桃镇中学结清相关手续并搬离学校,且不能携带属于被告的任何物件。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今后不能因此事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是否应该获得补偿是值得争议的法律问题,但因原告没有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在学校工作十五年期间,被告一直都未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同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做出一定的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