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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摔伤无监控 骑车人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7-11-27  查看次数:13868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原标题:女童摔伤无监控 骑车人被判赔偿

  对于电动两轮车是否撞到人的问题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各承担五成责任

  4岁女童摔倒后脸上出现大面积擦伤,女童家人认为系电动两轮车碰撞所致,而电动两轮车车主则表示根本没有与女童发生接触……《北京青年报》日前报道了这起没有现场监控、双方各执一词的事故。女童家人为此起诉电动两轮车车主,索赔各类损失3.6万元。通州区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案件各类证据及当事人情况,法院认为车辆对女童的剐擦可能比较轻微,也可能未发生碰撞,即女童可能急速躲闪导致受伤。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五成责任,故判决被告赔付5000余元。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女童欣欣的父亲胡强(化名)表示,今年7月24日早上,他和欣欣的奶奶送欣欣去小区的幼儿园,欣欣站在非机动车道内。此时被告石婷婷(化名)驾驶电动两轮车驶来,剐撞到了女儿,导致女儿摔倒,脸部着地擦伤。胡强和欣欣的奶奶当即叫住了石婷婷,石婷婷亲口承认自己撞到了欣欣,并愿意陪同送欣欣去医院。在医院,石婷婷交纳了600元医药费,并说后续金额待下午转账后再交纳。但当天下午石婷婷突然反悔,声称根本没有撞人。

  石婷婷的表述与胡强大相径庭,石婷婷回忆当天骑电动车路过事发现场时,听到身后有人大声呼喊,她停下电动车后回头观望,发现一个老太太抱着一个孩子走过来,指责她撞了孩子。在女童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加之出于有监控不怕被讹的想法,石婷婷跟着女童家人去了医院。石婷婷表示,在医院内,看到胡强并没有带足够的现金,她还出于好心借给了胡强600元,但没想到下午胡强就向她索赔。

  由于交警无法鉴定电动车损害程度及剐撞位置,事故发生位置又恰好位于摄像头正下方,摄像头拍摄范围未能覆盖事故现场,最终交警队认为该事故的事实不清,不确定石婷婷和女童的责任。此外,石婷婷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经鉴定后某些指标超出电动车标准,该车应属于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告被判担五成责任

  北青报记者昨天获悉,此案已经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对于女童的受伤,各自承担五成责任,判令被告石婷婷赔偿原告5000余元。

  “钱无所谓的,就是争个理儿。”此案判决后,女童的父亲胡强表示将不再上诉。胡强介绍,他在公司担任领导职务,一个月工资2万余元,为了打官司还请了事假被扣一个月工资,他根本没有必要耗时耗力去讹人索赔区区3万元,“划不来呀。”

  被告石女士则表示会上诉,她坚称自己当时并未撞到人。石女士表示自己面临着交警队拘留的处罚,可当时自己并不知道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是机动车。

  女童碰瓷可能性不大

  审理此案的薛德胜法官表示,石女士表述其在女童家长叫喊时才听到女童的哭闹声,故可以排除石女士与女童相遇之前,女童就已受伤的情形。

  此外,根据证言,石女士的后方距离较近位置仅有几辆骑行中的自行车,也可以排除双方相遇后,女童被后方车辆撞伤的情形。

  此外,根据各种证据综合考量,女童碰瓷的可能性并不大。一般碰瓷案件以中年人和老年人居多,他们都有自我控制意识,可以去做一些伪装。但此案中的女童只有4岁,尚无完全的自我意识,很难对碰瓷行为进行把控。

  此外,综合考量女童家长的职业、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为了碰瓷诈取几万元放任女童受伤的可能性很小。

  薛法官说,女童就医当天的照片显示,女童脸部确实大面积擦伤,伤情较为严重。以基本常识判断,伤情应为受到外力影响下的结果,正常行走下自行摔倒很难导致此类伤情。

  双方可能未发生碰撞

  薛法官强调,女童的伤情应为受到外部冲击或者急速躲闪摔倒所致,石女士对女童的剐擦可能比较轻微,双方也有可能未发生碰撞。比如女童发现有电动车高速驶来,即将碰撞到自己,便紧急躲闪致使摔倒擦伤。由于并未实际发生碰撞,正在骑行的石女士未必知晓,其主观了解的情况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出现了偏差。

  法律规定,发生碰撞或者接触并非交通事故形成的必要条件。作为电动两轮车,无论车体质量抑或行驶速度所带来的冲击对4岁女童而言均难以承受,石女士作为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合理避让行人,对于女童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薛法官解释,女童与家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此案没有直接证据,判决系综合考量做出,因此在赔偿数额上,会对赔偿方相应照顾一些。经过严谨的审查,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应该在1万余元,因此判决被告承担5000余元的赔偿。(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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