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纠纷不是通过打架能解决的,打架只能恶化事情本身,不能解决引起打架的缘由本身,但很多时候只有打完架后才能明白这个事情。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属于邻居,因土地置换的问题发生矛盾,进而砍伤对方,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同时也被判处刑罚又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被告人李山与被害人马俊因修建房屋置换土地事宜产生矛盾,后双方发生过吵打。在鲁甸县桃源乡李勋房子旁边的水泥路上,被告人李山帮李勋宰牛,看到前来帮忙的被害人马俊夫妇后,被告人李山起身突然用刀子杀伤被害人马俊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马俊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山经桃源派出所抓捕归案后,其对整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害人马俊受伤后被送往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1429.85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619.8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李山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800元,定于2016年3月29日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表示对被告人李山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李山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马俊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被告人李山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李山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