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数量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但此类案件侦破难度较大,被盗款发还率较低,被害人权益往往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曾某在某银行牡丹园支行办理一张借记卡。2012年到王府井支行办理业务时得知该卡已被挂失,且卡内14.7万元存款几乎全部被取出。经查,这笔钱是被人伪造证件在紫竹桥支行冒领的,而账户密码及其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是曾某曾在某网站交友时泄露的。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存款本息。
■法律提示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尽到对储户账户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以及储户对于身份信息和密码保护不当导致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取,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法院认为,曾某与牡丹园支行是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曾某有权享受银行服务,但需遵守借记卡使用规程,妥善保管卡片信息和密码;牡丹园支行应保障其存款安全及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紫竹桥支行在办理原卡挂失及更换新卡时存在过错,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查来办理挂失换卡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当时的办理人“卢某”出示的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按照我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之后办理的应该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经常接触、审核居民身份证的银行工作人员来说,这一疑点应该引起注意,并提高警惕性,出于充分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角度进一步核实,而不是仅简单核对身份证的基本信息。另外,“卢某”并非曾某本人,工作人员经联网核查后得到曾某的头像照片,再加上身份证存疑,更应仔细比对进一步审查。
紫竹桥支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曾某存款被盗取的基础原因;犯罪分子伪造曾某的身份信息和密码,说明曾某对此没有妥善保管,也有一定过错。
考虑到曾某办理的借记卡系银联卡,故紫竹桥支行与牡丹园支行更换新卡事项上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因此由牡丹园支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70%;曾某自担30%。
■法官提醒
被盗资金的储户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其存入的资金负有保管义务,因此在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储户可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储户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银行资金是被盗,而非本人取走,即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银行卡使用频繁或办理了银行资金变动的短信提醒业务,所以往往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自己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多数当事人会持涉案银行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账户内资金减少进一步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储户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泄露的担责问题。如果储户依据储蓄存款合同,要求银行承担被盗刷的全部责任,需要证明己方对密码等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存在过错,或者合同的相对方即银行对自己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泄露存在过错。根据领卡合约,银行卡的持有人是银行卡密码的唯一持有者,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故银行并不掌握客户的密码。一般案件审理中,储户证明自己对银行卡密码泄露不存在过错的难度较大;同时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的难度也比较大。
本案中储户对自己信息和密码泄露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储户个人并不知晓个人信息何时何地被泄露的情况。所以,针对当下电子支付日益普遍的情况,广大储户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被他人轻易获取,同时银行要积极尽到审查义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银行系统的安全性,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
(作者韩斌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