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2015年5月8日上午请周围邻居及朋友帮其迁移父亲坟墓,李四也是帮忙者,当天下午被告一家宴请上午帮忙的人吃晚饭,李四带着2岁的小孩李某某到家吃饭。下午六时许正在吃饭的过程中,小孩李某某先吃完饭后单独在外面玩耍,玩耍的过程中不慎跌落至张三用于煮羊肉的锅里被烫伤,后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死亡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死者李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死亡时只有2岁,监护人应当把被监护人置于安全之中,但其作为监护人的原告在吃饭过程中,放任小孩李某某在自身监护视野之外玩耍,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李某某死亡,是导致李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三在露天场所设置锅灶煮羊肉,用完锅灶后未能及时拆除,导致李某某在玩耍的过程中掉入锅里被烫伤并致其死亡,是导致李某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马达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