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妻子提出离婚遭到丈夫砍杀的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案情: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周翠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4日13时许,在鲁甸县街新镇水田村十四社被告人陈平家房屋门前,被告人陈平因被害人周翠英要离婚其不同意。为此,被告人陈平对被害人周翠英心生杀机。随后,被告人陈平将两个儿子陈炜、陈钢所在的房屋门进行反锁,随即持菜刀对正在其门前洗衣服的被害人周翠英实施砍杀。在砍杀过程,因被害人周翠英呼救,被及时赶到的其子陈炜和陈钢制止,致使被告人陈平未能将被害人周翠英杀害。被害人周翠英头部被砍伤后被送往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周翠英头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平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鲁甸县街新镇水田村十四社公路边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对其整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害人周翠英对被告人陈平砍杀自己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平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平因被害人提出离婚而心生嫉恨,为发泄私愤,意欲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而持菜刀砍杀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陈平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可比照既遂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案被告人陈平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平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点评: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若不想离婚的一方都像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没有人敢结婚,也没有人敢离婚。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