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具有前行为的行为,因此通常认为逃逸行为的主体就受限于其前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有肇事者自身实施逃逸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主体的人是否可能成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体呢?
事实上,第三人可能因实施了帮助肇事者逃逸,从而阻断了受害者得到及时治疗的机会,事实上帮助肇事者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同样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所以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可能存在共犯的。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及《刑法》的规定,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以及共同正犯。在交通肇事逃逸中,第三人在实施逃逸行为前是不可能对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因此就不存在共同正犯的可能,而只可能存在教唆犯和帮助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主体的人是可能成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体的。该条的“指使”二字很明显的是教唆行为。
也即是说,交通肇事逃逸是存在共犯的。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