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耿小亮,河南省卢氏县木桐乡鸟桥村斜坡组,身份证号码41122419821219451X,电话15978322817,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在实名举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竹县人民法院执法不公,违法办案使他含冤受屈,无端遭受牢狱之灾之事,希望政法机关为他申冤纠错,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据耿小亮提供的证据显示:于2017年4月25日10时10分许,耿驾驶粤BW7616重型半挂车/粤AT005号挂车,从大竹县月华镇往石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南大梁高速公路131公里900米路段时(新建高速公路,为试运行阶段,事故地点为隧道,灯光设施未开启),与隧道内身着环卫服装的行人、64岁的李玉碧(女)相撞,造成李玉碧死亡之事故。事故发生后,耿小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大竹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8日以达公安认字[2017]第0003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没有向我送达。大竹县检察院起诉时,将交警认定死者李玉碧“行人”修改为“环卫工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也认定李为“环卫工人”,并依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7月14日以(2017)1117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认定耿驾驶的特种车辆已进行了商业保险(保额为100万元),其保额足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耿小亮在大竹县看守所被关押近三个月后被释放。耿小亮认为大竹县公安局事故认定耿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有失公平、公正,应予纠正,法院判决更是错上加错。 2017年8月22日,耿和律师岳建立亲赴四川省大竹县法院立案庭,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宣告耿小亮无罪。王法官接到再审申请书后表示,研究后给予答复。但是,至今已经快两个月了,依然石沉大海。 耿小亮由此A2驾照被吊销,被处二年缓刑后需要接受当地司法部门社区矫正,不能外出,影响挣钱养家糊口,对他这家贫困户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特别是被吊销A2驾照,需要二年后重考,再加上升级需要六年时间,这个驾照是他从事特殊行业的职业资格,被吊销后影响全家生计。
耿小亮的律师认为,按照事实和法律,行人不能上高速,一旦发生事故,行人要负全责;本案中,大竹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执法不公,欺负他是外地人,偏护本地人,事故认定全责直接导致他被追刑事责任。 耿小亮认为,受害人李玉碧系行人,自己属于无责。无责或次要责任就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也不会吊销自己的驾照。他和律师认为他无罪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南大梁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理由是:一是事故发生路段为数公里长隧道,路面湿滑(事故责任书、判决书均写明),且没有开灯(交警队未查清),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二是当时该高速处于试通车阶段,诸如事发地点隧道内无灯(是灯未装好,还是坏了无人检修不得而知),隧道内道路湿滑,影响行车安全却无人处置。高速交警未到位,由地方交警代管,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交警监管不到位。然而该高速公路管理处为了早日赚钱,却不顾安全,急不可耐通车收费;三是道路养护清扫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进行路面养护需要向交警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高速公路应当以机械化清扫为主,机械化清扫作业时必须开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若一些位置需要人工清扫,也应予配备作业车辆等保护措施。而事故发生地除受害人李玉碧着环卫背心外,无其他任何安全措施;四是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环卫工的安全认识不足,表现在环卫工李玉碧已经64岁仍被雇佣。大家都知道国家对退休人员年龄规定是女55岁,为啥这样规定?老人头脑反应迟钝了,腿脚不灵活了,他们处于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上,时时刻刻面临着危险。
二、死者李玉碧也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进行路面养护需要向交警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高速公路应当以机械化清扫为主,在网上百度也可发现,对环卫工人同时要求在进行道路清扫时应当面对来车方向,并随身携带垃圾袋,李玉碧却没有做到。李玉碧的行为已经被交警认定行人,行人是不允许上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上车辆只要以正常车速并和前车保持一定安全车距,不可能预见到有行人单独出现,而行人(环卫工)却应当预见到在来车方向时时刻刻会有车辆高速通过,所以应当提高警惕,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到高速公路上。既是行人,发生事故应该认定司机无责或次要责任,大竹县交警为何认定我是全责?
三、大竹县交警队违法办案,致使我蒙冤受屈。一是对该事故造成原因没有调查清楚,就对我草草下发责任认定书。事发现场位于较长隧道内且隧道内没有开灯,隧道又系弯道,致使我在黑暗隧道内由于可视距离较短,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的反应时间受限,加之路面湿滑且在弯道内造成车辆侧滑入超车道将李玉碧撞死。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权威部门对我车辆的刹车系统、方向系统鉴定结果为未见安全隐患,说明我车侧滑是由于道路潮湿,且因弯道上造成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对该安全隐患采取任何防范提示措施,并非如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是我操作不当所致。二是交警队违反程序办案,事故认定书未依法送达本人,剥夺了对我该事故责任书的申请复核权。事故发生后,我即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比谁都清楚。但他在事故责任书下发后未向我依法送达,却交由车主代收,直到几个月后我被放出才从车主处看到该责任认定书。
四、大竹县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我对事故责任书提出的异议不审查,草草结案,使我蒙冤受屈。我出狱回家后,通过律师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大竹县人民法院却迟迟没有作出回应。大竹县公检法故意偏袒本地人,存在执法不公。
现存案例显示:2014年9月11日上午,深圳环卫工人曹平乃在龙大高速龙华西出口至福龙路口段的绿化带进行清扫工作时,被撞伤导致全身20多处骨折。2014年10月28日事故责任书认定曹平乃一半责任,2014年11月25日梅观交警给出事故责任书认定复核结果:高速公路方负主要责任,车和曹平乃负次要责任。我的这起事故和曹平乃事故有着何等的相似之处,但是执法结果却是天壤之别。 耿小亮说,四川南大梁高速公路管理处和环卫工李玉碧应当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我作为司机没有责任。希望最高法院和四川省、达州市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我一个公道。一是责令大竹县交警队对我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复核认定,二是责令大竹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抗诉,要求大竹县人民法院重审,改判我无罪,三是对相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017年8月22日,耿小亮委托律师岳建立亲自到四川省大竹县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大竹县法院立案庭王法官接过申请书答复,一个星期后就给结果。耿小亮说,现在,时过四个多月,大竹县法院却迟迟不给结果,他们一直说,正在立案审查,但没有收到立案通知书。他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院投诉,要求立案再审,目前也没有回音。
2017年11月3日,大竹县法院已经对该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按照司机对事故全责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全额赔偿死者亲属。
律师岳建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下达是否立案通知书,不能这样久拖不决。要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竹县公检法也不能例外。然而,大竹县法院对耿小亮依法要求刑事再审申请一拖再拖,电话回复一哄再哄百思不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大竹县法院的行为令人深惑愤怒!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依法彻查此案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