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海)日前,永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处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虽然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但纠纷却引人深思。
3月7日,永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待了雷波县来的姓沈的男子,称其妻因得急病不幸身亡,其妻生前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存有存款,其妻死得太突然,死时存款的密码不知道,留下的存款无法取出,对于该存款归属问题如何处理。诉讼服务中心耐心的接待姓沈的男子,释明相关的法律。如要取出存款,须明确该存款由谁来继承,有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认,继受人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取出。第二日,姓沈的男子与朋友一道来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请求继承“其妻”的留下的存款。诉讼服务中心当即联系被告(死者母亲)到庭调解。调解中发现,姓沈的男子与被告女儿一起生活了近12年,未生育子女,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属于事实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没有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姓沈的男子没有继承权。经过释明,姓沈的男子才幡然醒悟,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他没有继承其
“妻子”财产的权利。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姓沈男子的“妻子”留下的存款2万余元由死者的母亲继承。随后双方到银行办理了相应手续取出存款,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通过案件审理不难看出,姓沈的男子与死者共同生活十余年,双方关系好而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认为只要双方认为是夫妻办不办结婚登记都无所谓,然而却因此没有继承权,使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希望男女同胞们在与心爱的人一起共同生活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对方、家人、社会负责,同时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