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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起冲突 男子线下“约架”获刑

发布日期:2018-4-23  查看次数:1698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原标题:抢红包起冲突 男子线下“约架”获刑

  被告人用刀扎伤两人获刑1年半 被判赔偿14万余元

  因为微信抢红包引发争执,于某和李某相约线下见面。见面后,在厮打过程中,于某用刀将李某和田某扎伤。日前,怀柔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抢微信红包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救护车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公诉机关诉,被告人于某是某微信群群主,2017年3月9日,于某在其微信群内发、抢红包,因群友李某没有按照约定规则抢红包,二人在群内发生争执。矛盾愈演愈烈,于某与李某相约线下见面。李某携伙伴田某一同赴约,三人在怀柔区北方镇北方村某十字街路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于某持刀将李某、田某扎伤。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田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因口角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救护车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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