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来是人们生活休养的幸福港湾,但是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却沦为培植暴力犯罪的温床和掩藏暴力犯罪的密室。家庭暴力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力的违法行为和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在中国所有的家庭中,30%的家庭都存在暴力行为,每年至少有十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对于这样的数据统计大家可能惊叹疑惑。在家庭暴力中的主要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些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而受害尤其惨烈的正是广大妇女同胞们。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于遏制家庭暴力、维护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行立法和实践仍然存在一些缺憾。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从家庭暴力频发的原因入手,力图给出相应完善的建议,并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机制。
一、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据调查,大多部分的人都认为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包括一方酗酒、赌博导致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双方产生分歧,有40%人认为夫妻感情不和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80%的人认为家庭成员文化水平低也会导致家庭暴力,50%的人认为双方差距较大也是原因之一。只有少数人认为性格不和及家庭原因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由此可见,家庭成员中一方酗酒、赌博导致的家庭经济问题及家庭成员文化水平低、双方各方面差距大成为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由此可以分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妇女的地位和经济独立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生活中出现了“丈夫主内,妻子主外”的情况,男女双方有了一定的差距,而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观念使得丈夫对妻子出现了不满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同时,在偏远落后地区,人们的受教育水平低,素质不高,重男轻女思想更为严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丈夫殴打妻子,大人殴打小孩,人们都认为是家庭中解决问题的通常办法,都是在管理自己的家庭,受害者也缺乏相关的维权意识。
二、我国家庭暴力频发的原因
1.《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也解释了家暴的概念,但在主体上没有指明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起来也比较笼统模糊。
2.我国现行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立法相对分散,却大多数是从宏观上规定的,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有的甚至仅仅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没有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在程序法规制层面,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过程中专门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并未明确,这样使被害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遇到阻碍而被拒之门外或者加重了被害人的举证负担,造成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等。
3.在有些地区由其是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消极处理。一方面,我国警察长期受家暴是家务事影响,从观念上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我国一些民警在实践操作中表现出来的消极态度,导致暴力升级。
4.法院在处理家暴案件中遇到很多困难,我国没有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使得司法机关无充分明确的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家暴发生地点的隐私性、封闭性的特征,导致家暴案件取证难、认定难、立案难;受害者因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不愿意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救济,或者即使走进法律程序,也是配合度不够高,态度反复。
5.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需要监督,这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平衡。目前现实生活中警察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出警不出,应当立案不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等,使得受害人投诉无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三、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建议
1.制定专门统一的家庭暴力法。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世界反家庭暴力的潮流来看,制定一部适合于全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规显得尤为必要。立法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需要,从实际出发,在总结我国现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
2.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3.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丹凤县检察院 郑道强 黄慧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