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系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合意,房屋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如双方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该房屋时,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此时承租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若第三人在使用该房屋中造成房屋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陈述
被告金友发从2015年以来一直租住原告李坤家的门面房做生意使用,双方签订合同期是6年,第一年租金为2万元,从2016年起每年按照5%的涨幅上调房屋租金,并约定未经李坤同意,金友发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后被告金友发在租用被告房子的时间里也挣了一些钱,便于2106年8自己单独购买了2个门面,由于被告与原告的租房日期未到,故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把房子租给了第三人邹正开,邹正开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没有好好管理房屋,有几处墙体遭到毁坏。故原告李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金友发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请求判决被告金友发赔偿房屋墙体毁坏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审理裁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租房时明确约定,未经承租人允许,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被告金友发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支付我也觉得诉求应得到支持。由于被告的转租行为使得原告房屋受损。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金发友的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3000元;二、被告金友发赔偿原告李坤修缮房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作者: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