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1月28日16时,被告陈坤驾驶云C208XY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鲁甸县桃源乡箐门村大垴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赵梅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梅受伤并构成残疾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梅无责任。但该案件中的原告赵梅户口系农村户口,但法院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原告的的经济损失。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在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户籍仍是确定当事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基本依据,但如果审理中查明该当事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务工,已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主要生活来源均为城镇,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相关赔偿费用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在城镇务工;二、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三、主要生活来源均为城镇,三者缺一不可。结合本案,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自2014年6月起就在鲁甸县城区企业务工,并租住在鲁甸县城区内,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对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以上人名为化名)。
云南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