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工作是公安捍卫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的重要阵地,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堪称公安机关的后院。“监所安全无小事,监管安全大于天”,如何积极适应新时代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在信息化智慧建设上探索前行,在规范化管理上精细提升,在勤务模式创新上切实有为,坚定不移保障公安机关后院安全,笔者认为:依法设置监管机构是做好我县公安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决胜未来全力践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公安监管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和我县机构设置的现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52号令发布施行的,第五条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现行的《拘留所条例》是2012年2月23日国务院令第614号发布施行的。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于2012年12月14日第126号公安部令予以发布施行。第六条规定“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现行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是2011年9月28日第117号公安部令予以发布施行。第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都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序列机构设置,委托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而我县公安监管机构的设置现状, 是在县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下设置了“蒲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这种设置方式完全没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设置,从而引发出监管队伍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供给、对外交流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困扰和制约了我县公安监管的勤务模式改革和正规化建设,也给监管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二、现行机构设置的弊端及带来的困扰和制约
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近年来随着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部监管局对公安监管场所坚持强有力地推进正规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勤务模式科学化,对监管场所民警的配备数量规定了量化标准,用这个量化标准衡量看守所民警数量,从单项来看,似乎合乎规定,殊不知我们这里是看守、拘留、强戒合设,一兵多用。行政监管和刑事监管,虽然场所相对分离,实际上三个牌子一套人马,队伍还是一大家。这样的设置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是民警及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实际上不达标。造成岗位空缺或工时延长,严重影响监管安全。二是领导职数减少。看守所的领导要兼管拘留、戒毒所的职责,身兼数职不利于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三是减少的领导职数也使监管民警失去了内部晋升的通道。本身监管民警跨警种提升的机率寥寥无几,内部晋升通道长期堵塞更使民警失去进步的信心,形成目前年轻民警不愿来、留不住、混日子的难堪局面。
人员配备方面,主要指监管场所工勤人员配备。监管场所需要执勤民警外,后勤保障还需要配备专业的水工、电工、炊事员等工勤岗位。由于现在看守所设置在公安局机构下,这些工人编制被挡在门外,只能借助政府公益性岗位来杯水车薪的弥补,人为的形成看守所要大量贴补这些工人的劳动报酬,这就给本来很不宽松的经费增加了新的负担。如果公安监管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置,则有可能通过复转军人安置渠道有效的解决监管场所警力、人力不足的燃眉之急。
在经费供给方面。按照目前的设置模式,县财政局在给看守所的经费拨付方面,在县公安局对公账户下开设了二级专户保障看守所经费,拘留所因没有编制一直在消耗看守所的经费,强戒人员的戒毒经费目前还是由公安局财政支付。经费保障的渠道不畅、数量均不规范。财政零余额账户因为看守所公章和机构编制文件不符,至今不能开通。
在对外交流方面,监管场所由公安机关派出的民警队伍分别依法管理看守所、拘留所、强戒所,为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服务,但在名称设置上统一使用场所名称,致使好多公安民警迟迟都弄不明白公安局领导的看守所为什么不叫蒲城县公安局看守所,却要叫蒲城县看守所。外界的单位、人民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同志更是弄不明白。公章名称与机构编制文件不符,造成观念混淆,引起诸多不便。
三、依法理顺机构设置对监管工作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机构依法设置是依法保障、依法行政的基础,机构设置没有依法,即是非法,何谈依法行政?这样的问题发生在司法机关更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桩笑话。鉴于上述问题,建议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依法设置后,则可有望解决上述问题,特别在警力、工勤、经费等方面首先构筑起前提和条件,有望向依法规范保障的方向上前进一步。公安机关派出的这支民警队伍建议可设置为“xx县公安局监管大队”,这样的编制和称谓,既强调了监管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又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市局监管支队、省厅监管总队以及公安部监管局形成一致序列,这样便于工作,便于有序化管理。大队序列下可根据职责需要设立若干中队,大队、中队领导可根据需要兼任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各项职务,既有利于职责分解落实,更能使监管民警看到内部进步晋升的希望,为监管队伍建设注入活力,把监管民警队伍这一潭死水盘活,扭转监管队伍长期存在的
“外面的人不想来,里面的人出不去,想进步的不敢来”这个恶性循环,促进监管队伍健康发展,保障监管工作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公安机关后院安全,所以公安机关的领导更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为创造良好的监管法制生态环境而不懈努力。
作者系 陕西省蒲城县看守所所长 惠蒲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