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申诉之路:南京一刑事案件提交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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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7-21 查看次数:17797 来源:法制生活周刊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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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杰报道
2018年7月,火炉之城南京,扬子江畔。
时年已64岁的重病老人朱明(化名),凝视着水面,虽置身火炉之城,却如深陷冰窟。
这位在南京扬子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分公司工作了30余年的老职工,却因指使伤人以及致人轻伤被拘役6个月,拘役在2016年5月执行完毕。朱明不服法院的判决,开启了他的申诉之路。
在面对记者时,朱明总是说,“身正不怕影子斜,总有说理的地方。”这也是他如此执着的理由。
证据存疑曾多次补充侦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当事人朱明被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4月26日再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此期间,案件中的涉事人员刘某在前两次的口供中均没有指出是朱明指使其伤人。此案另外的涉事人员熊某提前结束了劳动教养,出来没几天便返回劳教所看望刘某。据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0)六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书显示,刘某的口供中推翻了之前所有的陈述,明确指出是朱明让其伤害他人的。这样便成了公安机关补充的关键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刘某劳动教养结束之后没多久,就与被害人李某产生了业务上的往来。据此,朱明对刘某的口供提出了质疑。但是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中,法院对当事人朱明提出的质疑,并未采纳,由此,刘某的口供便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对于涉事人员刘某以及被害人李某存在利益上的往来后产生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王常清律师指出,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朱明指使刘某故意伤害李某的唯一证据是刘某的证言,刘某的证言在侦查期间有大量矛盾,系证据不足。
而另一位深谙刑事诉讼的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伤害鉴定存争议
据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0)六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书显示,当事人提出质疑的地方不止涉事人员刘某的口供,对于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也提出了质疑。
作为当事人的朱明对于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损伤程度属轻伤的结论存在异议,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是朱明提出的要求,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没有给予重新鉴定。
判决书显示,朱明根据送审材料,即《南京扬子医院诊疗病例》、《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侦查报告》以及南京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向锦州辽希医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申请了伤情鉴定。根据送审的资料,两家机构给出了同样的结论,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标准,该种情况都不宜评定为轻伤。
以上两家单位的评定结果与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结果出现了很大的差异。
朱明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出现的结果实属出人意料,不同单位鉴定或许会有误差,但是根据相同的标准去鉴定同一伤情,即便有误差一般也不会很大。但是朱明案件中的鉴定却出现了南辕北辙的结果,确实令人震惊。
对于前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南京两级法院何以不接受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医师胡志强,胡志强表示,“对于此次案件的鉴定结果,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查鉴定时已经注意到,被审查人李某‘全口牙槽骨呈不规则不同程度的吸收达根中及根尖区,可能对牙齿易松动有一定的影响’,此种情况下应当先判断损伤与牙齿脱落之间的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再评定损伤程度。”
此外,胡志强还表示,“对于有重大质疑的损伤鉴定应予以重新鉴定。”
王常清律师认为,此案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瑕疵,对于当事人多次多个地方提出的质疑以及请求,理应依法采纳。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质疑是否需要有所回应,或者是否应该给出不予鉴定的说明的问题,记者多次联系了南京公安和法院方面,但未获成功。
由于不服判决,朱明随后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遭到驳回。
据悉,目前案件已经提交到巡回法庭。“期待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朱明告诉记者。
截至发稿,尚未有进一步消息。
http://dzb.cien.com.cn/zgcjxw/20180721/mhtml/page_06_content_000.htm#pag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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