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10日,湟中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多巴镇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其间,在多巴镇多巴南街职校巷口发现被告人祁某某驾驶丰田轿车非法拉运乘客,湟中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王某即站在被告人驾驶轿车前方防止其驶离,芦某某在被告人驾驶员车门处出示证件要求其停车配合检查,被告人祁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并驾驶其轿车欲强行驶离,将站在轿车前方的王某顶退,王某跳离车头处时摔倒致伤,被告人祁某某趁机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所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此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两万元,并已全部履行。
庭审中,被告人祁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整个庭审历时两小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在让其停车检查时,祁某某不仅不停车检查,反而顶退执行公务人员,导致其受伤,阻碍运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法庭当庭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