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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岗位上病发抢救多日后死亡算工伤

发布日期:2021-5-13  查看次数:6774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岗位上病发抢救多日后死亡算工伤

  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工作岗位上病发,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视同工伤;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案件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怎么办……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通过监督推动问题解决,凝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从利于保护职工立场释法

  【办案经过】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参加会议,乘车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经医院多日抢救,仍自主呼吸丧失。在无好转可能情况下,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梁某某死亡。

  梁某某妻子颜某某向广西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颜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

  颜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支持颜某某诉求,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二审、再审法院不支持颜某某诉求。颜某某遂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各方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人社局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

  【办案经过】刘某在新疆某煤矿工作时被炸伤左手,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和再审均驳回其诉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最终,刘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

  经刘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后,法院判决某煤矿向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某煤矿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其营业执照被吊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刘某认为当地人社局未及时认定工伤的行为导致其工伤待遇无法获赔,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刘某诉求。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新疆某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行政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刘某诉求具有正当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办案人员提出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导刘某通过法治途径解决问题。同时,检察院进一步与人社部门、社会保险中心等对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

  【典型意义】检察院办理涉工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引导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对于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解决。

  一体化办案实质性化解争议

  【办案经过】焦某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伤。就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焦某某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

  焦某某向山西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未能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中心不予支付。焦某某向乙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该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遂将此案挂牌督办,某市检察院、甲县检察院、乙县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向焦某某释法说理的同时,与焦某某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市人社局和甲县人社局及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等多方沟通协调,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的批复受理焦某某的申请,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最终,焦某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金。

  【典型意义】检察院办理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调查核实,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促成纠纷争议一揽子解决

  【办案经过】谭某在海南某木业公司作业时不慎摔倒,导致牙齿脱落。谭某申请仲裁,要求木业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谭某未作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为由,驳回请求。谭某向某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要求其补充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谭某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应视同认定第三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故不需要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该局以谭某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谭某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谭某诉求。谭某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该起行政诉讼监督案的行政争议其实质源于民事争议,办案人员走访用人单位,针对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的情况,多次与谭某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商请某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协助化解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木业公司向谭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误工等费用1万元。谭某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通过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促成关联民事赔偿纠纷和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厘清争议症结推动问题解决

  【办案经过】四川某煤业公司职工侯某某在矿井作业时,突然听不到声音,经诊断为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侯某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法提供其耳聋系操作钻机所致的因果关系证明材料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侯某某不服向四川某鉴定所申请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侯某某的双耳聋不能完全排除与其井下作业有关”。

  侯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二审、再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求。侯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遂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厘清了本案争议的症结。为解决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生活窘迫的境地,检察机关决定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对侯某某实施帮扶。

  最终,省检察院给予侯某某9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煤业公司等为侯某某提供困难救助金3万元;县社保部门上门为侯某某办理社保手续。

  【典型意义】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当事人诉求具有正当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应当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促使问题解决。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合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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