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来了,孩子们的自由活动时间充裕,由于涉世不深且心智尚不成熟,惹祸的几率也大大增加。有的沉迷网络游戏,斥巨资为游戏充值;有的被各种直播间吸引,把家长的钱打赏给主播;也有的手欠,随手用硬物将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划伤;还有的在楼上随手抛物,砸中楼下行人或停放的车辆,导致人伤、车损。这时,往往不是家长一句“孩子小,不懂事”就能解决的。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均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保护受害者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游戏充值
“熊孩子”打赏的钱能全退吗?
近日,一则家长因孩子“氪金”(网络用语,原为“课金”,指支付费用,特指在网络游戏中的充值行为)4万余元起诉游戏运营公司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原来是13岁的孩子被一款网络游戏吸引,偷偷用母亲的支付宝向该款游戏充值虚拟游戏币“宝石”,金额高达4万余元。家长发现后将运营该款游戏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当场一次性返还部分款项,并对原告名下的游戏账号作永久封禁。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要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生效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四是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在前案中,孩子在游戏中充值4万余元的行为,处分的财产数额明显与其能支配的财产数额不相匹配,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游戏公司要求退还所充值的金额。在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游戏充值的一类案件中,与此前判决全部退还不同,现在加入了监护人责任的裁量因素,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须尽职履责。
在网络消费这个特殊的环境下,相对方无法审查每一笔消费是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如果父母知晓孩子的消费行为而放任不管,等到数额巨大时才主张返还,或者父母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支付密码告诉孩子,那么“熊孩子”处分财产的行为,父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家长因孩子“氪金”4万余元起诉游戏运营公司一案中,调解后,游戏运营公司并未全部退还,意味着父母也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了责任。
加入监护人责任的裁量因素,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类案件,也适用于打赏主播类案件。乐乐今年16周岁,初中辍学后,父母将其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期间,乐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160万元。乐乐父母得知后,希望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双方对簿公堂。乐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该科技公司辩称,乐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一审法院判处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乐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承办法官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乐乐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160万元打赏款项。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意见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并没有明确表示要返还全部款项,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审查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网络打赏,此前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一种赠与行为,最近越来越多的判例定性为服务合同关系。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打赏行为视为无效;8周岁以上孩子的打赏行为,家长可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追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应当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如果家长也存在一定过错,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关键词:手欠划车
“熊孩子”造成的车损谁来赔偿?
去年5月,杭州钱塘新区公安分局临江派出所陆续接到多名车主报警称车被划花,究竟是谁划了这么多辆车?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的临江某小区展开调查,被划车辆一共有11辆,其中不乏豪车。民警通过小区监控发现,车是被同一人所划,即13岁男孩小林。后来小林的唯一监护人林爷爷联系众车主一一道歉并提出赔偿,众车主知晓小林家庭并不富裕之后,免除了小林的赔偿。经过新闻报道,网友们纷纷为民警的负责、车主的宽容和小林爷爷主动担责的行为点赞,大家都希望小林记住教训,健康成长。但很多情况下,事情的解决可能并不那么完美。那么,“熊孩子”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父母等近亲属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是孩子犯错后的第一责任人。正如上述事件中,小林划花了11辆车,爷爷应当为小林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高空抛物
“熊孩子”随手一扔砸伤他人怎么办?
广州2019年曾发生过一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楼下老人十级伤残的案件:家住35楼的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阳台扔下,致使正在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
关于高空抛物问题,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除了高空抛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致人受伤的新闻也有报道。15岁的欢欢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慎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造成行人和欢欢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欢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摩托车车主为欢欢同学嘉嘉的父亲,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嘉嘉父亲平时对该车疏于管理,明知儿子嘉嘉是未成年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放任其无证驾驶。事故发生时,嘉嘉驾驶摩托车带着欢欢出游,中途欢欢趁嘉嘉上厕所时,一时兴起偷偷驾起了摩托车,导致他人受伤。经法院审理认为,欢欢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直接侵害原告身体造成损害,欢欢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嘉嘉父亲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负有保管义务。根据未成年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各自过错,应当由驾驶人欢欢的监护人承担70%责任,嘉嘉父亲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比如,未成年人接受了亲友赠与的财产或者拥有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赔偿分配方式,也可以让未成年人产生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感,培养其用心生活的良好习惯。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在假期中,常常有将孩子交给他人照顾的时候。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防止“熊孩子”伤人伤己
商家和家长应各负其责
首先,孩子在日常生活中闯了祸,不能把所有的错误全部推到他身上,各方也要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要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也要约束其危险行为。
其次,父母等监护人应当主动担负起监护责任,对家庭财物采取良好的保管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掌握大额财物。父母对自己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密码有保管的义务,不能随意将家庭钱款管理权交由未成年人负责,避免因监护责任的缺失,导致主张撤销未成年人处分的大额财产时无法全部退还。同时监护人应保管好家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防止未成年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他人或自己受伤。
最后,游戏、直播等网络平台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设置未成年人筛查系统,对于充值行为使用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掌握密码随意挥霍。直播间的主播如发现对方为未成年人,应立即劝阻其停止打赏,并报告平台,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防止其作出其他不当行为。网络平台应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者:秦鹏博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