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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报道的写作

发布日期:2021-12-9  查看次数:44459 来源:兰州  作者:陈仁川

 
 
 

     1、案例报道的客观标准——真实性

    当我们拿起笔,面对一个案件或系列或类型案件,是通过真实发生的案件有感而发,告诉人们实实在在发生了什么,企图引导读者从中认识什么。列宁说:要向公众全面报道和阐明真相,不浮夸、不武断、不造摇,不做见不得人的私人报道。新闻的生命是真实,法制新闻的案例报道同样必须真实。真实性是案例报道的客观标准之首,贯串始终,从案发前预谋、采取的手段和作案过程,其心理和行为包括其语言、人际关系都应是真实发生的。观众读者不是傻子,作者要负责地真实地写作,绝不能编造,混淆视听。真实(包括案中人制造的假象)一定是符合本来面目的。

    案件事实(情节、事件、过程)必须真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的原则,也是我们写作案例的原则。案件事实远比我们一般想象的复杂、曲折,扑朔迷离,办案过程通常是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的判断,确定何为真相。写作时可写其假象、写其,写其由此及彼,这都是为了写出真实,因为,,正是发案过程中的真实现象。案中案,连环案,悬迷案,事实容易出入,但我们是全案结束后写作,写出真实的事实并非难事。关键是不可以凭空想象,为了某个命题或需要而偏离事实,想当然地编造情节、话语,达到作者或者某种目的。有的通讯员为了完成任务,不惜制造案例,如在街头黑板报看见某事,就移花接木说成他采访的某案。某县一案受害女忽然推翻证词,后查明系罪犯亲属向女方家施加压力。某记者偏听罪犯之母一面之词,搞刀下留人呼吁书,甚至千人签名,结果呢,犯罪就是犯罪。如果作者未加分析,查明真相,写出的结果可想而知。至于出于私利而编造,则又当别论。真实性是严肃的,直接关系执法、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每个作者切记切记。

     案情事实有特殊的复杂性,因为通过全部事实要证明的是当事人的罪错,涉及一个人的前途乃至生命。在法庭上,常常看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清是非,确定事实,是一切判案的前提,自然也是我们写作案例的前提。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硬写势必会有虚假,至少渗着水分。如时间、地点、气氛、环境、在场人,一当编造,必有失误甚至失真。生活中许多事,看去简单,其实凡发生总是有一定的环境、气氛、心态及一定的人物关系,很难由作者随意改变其中的一个环节,你不是艺术虚构,是写作案例,必须讲究真实性、合理性、可信性,并且真实性属于第一位的客观标准。

     以事实为根据,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认识,要求尽可能占有材料,全面分析,正确判断。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要忠于事实,忠于生活,来不得虚假,添不得主观臆断。然而困难在于,即使照抄案卷材料也未必写得出案中人和事当时的环境、心理、事态衔接关系,这些大多并没有写进案卷。写作是有头有尾、是连贯的,而且要有描述,难免不带些推断。如一个夜晚,是怎样的夜晚,有无月亮,灯光能见度如何,有无路人,几点钟等等,一当必须交待,就可能想当然。这就需要我们下功夫,不到黄河心不死,尽可能地做到真实可信。

     我采访马案,疑惑马在靠路边的银行作案,为什么外面那么多人都没发觉?到现场才相信了这一点。由兰州通向新疆的柏油路,在山丹城东门经过时始终是车水马龙,行驶最多的是各种型号的拖拉机,驾驶员做梦也想不到铁牛的欢叫,却宛如一道音墙。大约在下午三、四点钟,汽车站东郊的某银行储蓄所内发出砰砰两响,当时,隔壁的县农修厂一位工人听见了,以为是有人敲打炉筒。储蓄所面对甘新公路,无论是过往车辆的司机还是漫不经心的行人,都未能从这两响听出异常来。

     案例事实要经得起生活、实践、时间的考验。要立足地点、人物、事实及过程、原因、结果和法律用语、判决程序都要准确。事实的外部环境、发生条件等背景必须清楚。人物的语音、动作及数字都要反复核实。事实不仅在局部,也要在全局符合社会真实的面貌,这样才能有案例的真实性。

     现在出现数不胜数的纪实新闻,多为一个标题下将同类型的各处发生的事甚至想当然的事,综合为文,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据说南方不少地方竟然有专门生产大纪实、大写真、大扫描这类写作的班子,一天就生产多篇,每一篇都向多家报刊投出。我在征文启事中不得不强调请勿一稿多投。同时这类文字不知其时间、地点、具体人名,没有真实性可言。作者坐在家里,从大堆报刊和各种材料中东拼西凑,这一奇观乃是新闻事业发展中的一股浊流;但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案例中人物心理描写及细节要真实合理,心理活动及其描写依据当事人、证人、罪犯所说的心理,是有其个性倾向的,不一定完全真实。但却是他本人的心态。因此写作时,须有一个剖析如剥笋过程。有的描写根据事态,分析判断可能有的心理活动(这一般是文学创作的要求),通常对作案、临死时的判断为多。过去写英雄献身的一刹那,就想当然地写他们高喊语录。一个赤脚医生遇到山洪,高呼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冲过去;一个邮递员手舞语录本,扑向恶狼。事后都成笑谈。二人相遇一言不合,冲突中一个动刀杀了对方,所谓激情犯罪。很难说,此人动刀时有多少心理活动。写自杀,有的作者仿佛就在旁边看见似地,写他一系列的心理活动。诸如此类,很不真实。托尔斯泰的《复活》,审案场面是真实的而且也是艺术的真实,一群审判官、陪审团成员各有心事,都急于早早了结,去办个人的事,结果造成不该有的疏忽,致使无辜的玛丝洛娃被流放。

    案内外人物的心理是由当时特定环境决定的,任何一个人出现什么行动,无不有其心理依据,问每个人何以如此,都有各自的说法。人具体的行为总是由一个个动作(显和隐)组成,动作是细节,可以叫小零件,往往最能发现一个人的内心或者某一事的要害。有经验的办案者,十分注意这样的细节,观察常常被人容易忽视的细小现象、信息,因为许多犯罪起因有时正是从小处开始的。心理、细节是一个人难以掩饰和做作的真实的表现。编造、捏造、杜撰只会失真,误导,不真实。

    2、案例报道的客观标准:合法性、社会性

    以法律为准绳,也是案例报道的准绳,是法制新闻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的支点。

    审理本身是否合法,是案例报道合法性的前提。有的案件,本身没有依法,往往表现于程序问题,如拘捕手续不全、在押超过法定时间、对证人、人犯诱供甚至逼供。有的以罚代刑,有的以权代法,有的分明是法律问题却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制新闻有责任对确有失误的案件审理(程序上、实体上)舆论监督,要求公正依法办案。对未立案而应该立案的社会事件,要求依法立案。

    案例报道的合法性,是其真实性的依据,凡是与法律相悖的报道,显然是不真实的。要求案件终审后才能见报,有些时候并不容易做到,有影响的大要案,如不及时公开,会引起沸沸扬扬的社会议论,造成无端恐惧或人心惶惶。因此,也常常有紧跟案件侦破审理的全程报道,直到终审,配以言论,有时围绕案例讨论,得到正确的导向式的结论。但也有检方在一审就希望在报上开展讨论,旨在听取公众广泛的议论。公安方面,则希望破案即时报道,这方面通常以公安机关正式发布的新闻为准。新闻界抢抓消息,急于求成,容易出现失误,或无意间给该案的同案人透底,反而增加了完全破案的困难。有的记者主观地给作案人或怀疑人扣帽子,结果呢?与他们的看法大相径庭。这类事例,说明合法性是每一个作者必须考虑的第一位的问题,舍此无从谈案例的真实性。

    案件报道的社会性即社会效应必须符合社会的要求,目的必然是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案例报道本身不是禁区,但应遵循社会公德、行为准则,并能积极正面地影响社会风气。

      1、不要猎奇,找极个别的、特殊的个案,没有普遍性,又容易发生副作用。

      2、不要报道案中丑恶淫秽行为的手段、细节。

      3、不要描写破案手段和秘密侦查过程。

      4、不要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侮辱案中人的人格。

      5、不要违背法律政策。

      6、不要泄露国家和商业机密。

     写好案例报道,原则是作者如何选择典型案件,既有利揭露犯罪,又让人读后获益。法律问题通常是各种社会问题尖锐、激化的表现,与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息息相关,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正因此,案例报道具有巨大的内在吸引力,如果为了吸引眼球就不顾效果,将案例报道商业化,我们的法制新闻也就走上歧路。

     3、案例报道写作-主题、集中、新鲜、深刻

     许多作者拿起笔不知从哪里落脚,这时应该静下心想一想,要写什么?为文的主题也就是中心问题是什么。对问题的回答即主题思想,这是一篇文章的灵魂。提出和表现的问题和思想,是,所谓纲举目张。写作要会问写什么?编辑也常问:你想写什么?就是问你写的主题和表达的思想。

     主题如同一根红线,将必要的素材串连,突出珍珠,让人物活起来。主题有时不是一眼看见的,但也不是不可捉摸。通常被我们感觉到,如一起案件,是关于经济犯罪的,犯罪者是位老同志,一辈子小心谨慎,突然180度大拐弯,下手捞钱;一个刚入行的十八九岁女子,见钱眼红,公然拿了钱就跑路;又如某人被偷,不敢报案也不承认被偷,因为他被偷的恰恰是赃款赃物。形形色色的案件,你思考,有了写作冲动,可是要写的案例,蕴藏着的什么?从而最能表达其主题?就要反复认识、挖掘、提炼,确定其核心的东西,就是我们想要写出的主题及其思想。一些作者以为花里胡哨,就能吸引读者。这如古代诗人杜牧说:凡为文以意为主,苟意不先立,止以文采词句绕前捧后,是言愈多而理愈乱。

     主题可说是以为主的题目,为主,必须围绕展开人物、事件、情节乃至细节。注意不要跑题,离题而写,即使长篇大论仍然可能是不知所以或似是而非。注意不要含糊,写理要明,牛皮灯笼心里亮,自己认为清楚了,读者还云里雾里。注意不要堆砌事实,罗列现象,面面俱到,不触及事物本质,结果成了流水账。

     主题并不是搞主题先行,主观地先于案件臆想写什么什么。这种主观意志先行的认识方法,在急于求成或初学写作者中常能看到。只听说某案,头脑里立刻有一种公式般的写法,往往千篇一律,主题似乎也没有错,但不是从案件本身的特点出发,因而没有个性,而主题就每一篇作品而言都应该有其个性特点。一些人写消息,按惯例、行八股,从领导讲话和相关材料找主题,再找素材,硬性地套写以符合事前确定的主题,结果同一件事,居然可以成为多个主题的报道。有的报道,作者强加其主观意图,如写先进人物、写英雄,人为地拔高或主题先行。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按其需要,采访时就预定了主题,引着被采访人按他的想法说话。这样的新闻有什么意义?!案例写作的主题,当然会有社会标准,归根结底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任何时代总有自己的主题范围,写什么和不写什么的问题,就是一个时代一个时期的历史特点。

     写作有了确切的主题,怎样表现,其一是集中,即集中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中的思想,从而集中表达一种主张、意愿,让读者清楚新闻作品的中心思想和突出的问题。

     集中什么呢?当然是集中你要表现的问题、事物的本质特点,集中于报道的针对性、目的性,结合为一点:什么问题和什么问题的思想。一般说,一篇作品只能写一种思想(一个主要人物、一个主要问题),不要企图一人一事、一案一例说明许多问题。如本来写公安人员大智大勇,又忽地写他艰苦朴素、联系群众以及对妻子无法照顾的内疚;写法院某次活动,却扯到院长如何克己奉公、某法官如何判案。

     主题两个以上的,必有一个为主,其它只能是一个主题的侧面,是为了突出主要问题的。我在1988.4.29写《张关洲胜诉》时,考虑到集中问题,突出不服。这是一篇看去是如实写现场审判的消息,要说的话可以很多,这就要从案件本身的性质——“第一个胜诉者所含的社会意义确立主题,他不是靠说话说出的,要通过一系列事实和本人的态度表现,集中于一个普通公民胜诉及其意义。消息最后写公安局败诉,但公安机关从应诉起就有这样的认识,正如城关法院开庭时,公安分局的一位局长所说:不论输赢,我们都重视。因为这是公安干警的一次学法用法的好机会。不过,执法者变成被告出现在法庭上,以及在这起治安行政案件中败诉,这一切无论在公安机关内部还是在社会上毕竟是新鲜事。

    万花丛中一点红,一点红是新鲜的。古人为文讲究意境,清楚地表达主题。人皆知是种美味,文章的新鲜感在于新。不过,案例报道要有新意比较困难,一般案例、动态几乎千人一面,就案件本身何谈新意?而作者自己主观上应该力求写出新鲜感,让读者有看头。

    新鲜感可以从两方面说:

    一、客体。

     事实、思想本身有新意。如服饰,大同小异,不足为奇。忽然一女士别出心裁,穿出与众不同的衣服,女人们一时趋之如骛。至于文章的新,指的是新思路、新的热点、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处于市场经济大环境中,新的事实层出不穷,案件中新的类型、新的特点,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也感觉目不暇接。例如假造诉讼,其新就在从来被人视为严肃的对簿公堂,竟也假冒伪劣;为了不露痕迹地捞老公的钱财,女人在告状上做手脚;还有个体国企联手订所谓合同违约罚款云云,到时果然违约被罚,然后双方个人分掉赃款。如故意纵火,骗取保险金;再如著作权诉讼,个人名誉权官司,消费者告商家欺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离婚问题涉及第三者,如此种种,多表现在经济、权益方面,案中人都有新的心理,作案者都有新的手段,因而读者能够获得新的信息。写出新类型、新特点的案例报道,就有了新意,这种新鲜感使传统式的案例报道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展开的是新的现实,新的时代内容。

    二、主体。

     作者能不能发现新意?笔底的新意当然不是胡编乱造,关键是选材有无新意,作者是否慧眼相识。敏锐地捕捉新意”——新的内容、新的事实、新的问题、新的思想,考验作者的发现能力,这种能力是其综合素质的体现,靠不断在发现中提高写作水平。这里说的,就是可贵的发现。挖掘和恰当的表达发现,最终应该表现于思想的新,但又不是离经叛道,而是对习惯、传统的一种改变,是引向深入、一次次认识的提高。

     发现,是令人激动的有新意的写作经过,那么我们能够在写作中一直保持这样的心态和精神状态吗?发现,是对案中人、案件的社会性新的认识,从中提出值得认识和注意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从对比中认识不同的、同类的案件、同类的人物和不同的人物,不同的时间的事件等等,找到新的内容。从背景和人际关系、社会问题上联系,看到案件的特点、特殊性、有何社会意义,看到案中人的思想、心理与过去的案中人、社会人的异同,看到发展趋势中新的追求、新的可能。

    发现在于观察,不观察即使天天见面亦无发现。明代有父子皆称画家,专给人写真,为招顾客,二人当众互画,观者如云。父子使尽招数,结果令人捧腹。人讥笑:父写子真真未像,子传父像像非真。自家骨肉尚如此,何况区区陌生人?可见这父子并没有观察对方,我们如果真正要写好一篇作品,就要坚持日常锻炼观察能力,观察生活观察人,写出不同人的特点,不同类型案件即使是同类案件都要写出各自特点,也就是其与众不同之处,哪怕是一点点。最重要的发现是同类型中的差异,任何犯罪实际上都无法绝对相同。一些报道为什么千篇一律,食之无味?往往与作者只是看判决,看判决书所说的事实,只有骨头没有血肉乃至细胞、病菌。这就是通常见到的大量的案件消息,许多新闻甚至连用语都一样。没有个性,也就没有新意,没有新鲜感的通讯虽然也能交差;我们呢?还是应该要求发现新意,立足新鲜感。郑板桥辞官后,一个下雪天,一帮文人见他在亭子里喝酒,听郑脱口说: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秀才们大笑,无不讥讽,郑接着云:千片万片无数片,飞入梅花总不见。众大惊。前三句是俗语,没有发现,如同大家见的那种老套写的案件;后一句诗境,叫发现。我们要的是这样的发现,有了发现就有了新意,就有了新鲜感。

     大众的阅读、欣赏共同的心理是喜新厌旧,旧也可以翻新,写出新意。喜新厌旧,这种审美心理,应该是广义的美学态度。然而,案例事实上是已经发生并多以存档的,是固有的存在,那么如何求新呢?作者极力追求新鲜感(活泼、有新意、有特色、有味道),取决于他自己对客观存在的案例的再认识,发现新的内涵,找到其新的意义。1958年,当上海街头代表拍卖标志的最后一面蓝色旗子降落时,媒体评介说:旧社会一大遗害终于全部退出历史舞台;可是32年后的1990年,拍卖的槌声再次响起。茅盾小说改编的电影《子夜》中,股市的黄红马甲又成了时髦。媒体纷纷给于新的评价,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重大发展。中国过去普通老百姓谁养宠物,如今到处是优雅地牵狗遛弯的人。新的信息新的现象无处不在,案例也不例外,关键是有所选择,寻找其中新的人物、新的事实、新的手段、新的语言等等。具有新鲜感的活泼的素材,一篇中有那么几点就够了,足以令读者耳目一新。依据新鲜活泼有特色的素材、案例,作者就有了产生新颖独到见解的前提。同一事物,一百人写,有的人写出有特色独到的报道,有的人仍然是概念化的干货。

    新鲜感,还在于有闪光点,即材料升华的思想、观点、语言。一片金黄色的油菜花田野,忽然出现一个移动的红点,你是什么感受?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赵翼)

生命几何时?慷慨各努力。不要小看案例报道,同样可以写出有新鲜感让人读来有分量的作品。

    深刻——讲的是主题思想的深度,浮于表面的作品尽管遍地皆是,作为希望新闻报道产生影响或者让人愉快地读下去的作者,理应要求笔底力求深刻,冰在水上,只写其表象自然也可以,但读者更想看到水面下的部分。写消息、案例,容易停于现象,就事论事,足以写出书判式的报道,读后如一份照抄的公文。我们则渴求让常见的案例报道有新意,有新看点,这就要让报道有深度,比读者感觉的更有深意。作者主观上努力追求深化主题,因为世上万物无不有不同的层次,好、坏各有不同的程度,颜色更有各色各样,灰色、中间色其实都不是单色,生活不是单一的人行道,如果停于表象,就无法看清表象下的面貌,结论终究会肤浅庸常。对人的认识是不容易的,我们何曾了解兄弟了解知己,何曾了解唯一的爱侣?哪怕是对我们自己的家父?我们所知道全,其实所知道等于无。(叶甫图申柯)了解事物的层次、真相,绝非易事,至于案中案、连环案,尤其不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从社会学意义考察,社会是一整体,需要综合地从整体观察,就案写案,往往单一化,如有的作案似乎与大环境、大背景无关,只是一时冲动或个人恩怨,仅此而已,不去挖掘其社会意义,同社会心理、追求相联系、对照找到准确的回答点——“痒处,也就难有主题的深度。

    主题的深度同作者对生活感受的深度密切相关,感受到什么?什么触动了你?你不是单纯地完成任务或混稿费,你是揭开一个个灵魂的世界,了解一个个人的命运、足迹,探知其为什么的答案。某县一女干部作案,审案时,就有一位女法官私下对我说她是文学中描写的纯情女人,为了爱,而且是一种畸形的爱,不顾一切地毁灭别人也毁灭自己。我看了全部案卷,亦有同感。许多年过去了,当时的那种感受一直纠缠着我,一直让人思考。感受深化,必定加深对案中人的认识,有利于深化主题,写出有深度的作品。

     深刻,既是反复提炼主题的结果,也是作者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把握事实真相和本质的过程。顺藤摸瓜、追根究底都是追求深刻的不同的着力点,没有所谓固定格式,没有写作套路,同样,深刻显示着作者的个性,以自己认定的准确的形式表现深刻的内容。常人只是将案例看作一件案件,听听而已,或随意议论,并无特别的想法。实际上,案例是最真实的人生标本,喜怒哀乐、生生死死、爱恨情仇、各种畸形心理......都得以一览无余,但未必都能认识其真谛。无以计数的案卷静静地作为档案躺在公检法的可能会无人理会的柜子里,令人为之惋惜。我们应该利用死的文字档案材料,让活着的人认识人生、社会甚至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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