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韩姝 王秀丽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当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的一方,能否得到赔偿,得到哪些赔偿呢?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袁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给袁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判决田某赔偿袁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但袁某主张返还1万元彩礼的请求被驳回。
原告袁某与被告田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田某生育一女。2019年4月,原被告达成《协议》,对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分配及女儿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同月,袁某以田某无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大渡口法院起诉离婚,但田某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2020年,袁某再次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令田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出售款20万元(因田某系另案被执行人,该房屋以137万元的价格被其他法院拍卖)、返还彩礼1万元,并赔偿女儿非亲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田某同意离婚,承认女儿非袁某亲生,但不同意支付彩礼,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万元的房屋出售款系双方《协议》约定,该协议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且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20万元的义务。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给付了被告彩礼,且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曾共同生活,故对原告主张返还1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系对婚姻的不忠,亦违背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予赔偿,但金额不宜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准予袁某和田某离婚,由田某支付袁某房款20万元并赔偿袁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