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死刑,使用枪决的方式,完成刑法中最高刑,这是人所皆知的常识。但是,死刑同样也有其形成史,按照恩格斯说: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血亲复仇)的形式。可见,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复仇,最初是整体对整体,即氏族部落的成员遭受其他部落成员伤害,被看作是对整个部落或氏族的侵犯,遂导致对侵犯者所在部落的集体复仇,这就是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流行了很长的历史岁月,旧社会的打冤家,村与村的械斗,其实还是这种集体的报复。血亲复仇是人类最早的自我保护形式。“凡是部落以外的,便不受法律保护”,由于“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因而“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引文均见《马恩选集四94页》)
复仇,目的是得到相应的报偿,追求利益的均衡。但是,集体复仇分不清是非,无法真正惩处具体的侵犯者,于是,同态复仇应运而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外部落的成员伤害了本部落成员就是对进行了伤害的那个人以同样的伤害,求得同等的报偿,这一复仇形式到了阶级社会渐渐发展为:一、以罚代刑;二、以罪定刑。这些仍然带有复仇的因素。以罪而使用相对应的刑法,往往是很残酷的,这是同态复仇的再现。发展的结果便是今日对被处决者以枪决的形式(近年来又有用注射方式的死刑)。生命刑是由整体刑发展为针对具体个人的过程,群众口头流传“杀人偿命”,就是对这种复仇是文明形式的理解。
关于死刑历史上有不少记载,可以窥见其变化。汉文帝时,医学家淳于意被告发入狱,其女缇萦上书请作官婢赎父刑,旧时将她作为封建孝道的榜样,但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却是长久争议的问题。儿女可否替代父亲“当刑”似乎史书也未记载,然而,缇萦不顾一切做出了载入史册的举动,她在上书说:如果将我父亲杀掉,永远不能复生;用刑致残,也将不会复原,这样他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我以身赎父,让他获得新生,可以为上做许多事,一番话打动了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下令废除当时的黥、劓、刖左右趾等肉刑。缇萦没有想到最后得到的结果——废除肉刑。然而,因此长期争执不休的该不该废除肉刑乃至死刑,成为延续整个封建社会没有结论的问题。
1987年我报记者采访武威两案:杀人卸尸和抢枪杀人。事前一个研究福尔摩斯;一个大啃案例书刊。因而,即使将尸体手脚伪装,离开时还要泼水去迹。随身带汽油,“防警犬”。写了4万字自白书,称被杀分尸的这个人系一坏蛋,他不同意抢银行又怕报复,才干脆将其杀掉,“我的动机甚佳”。犯罪心理往往是办案中容易忽视或缺少深入研究的领域。有公安人员疑惑地问:“有的人为什么犯罪实在不可理解。”历史充满了亿万斯民的动机和心理活动,迄今也没有这样一部以人的动机、心理、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的史著。艺术旨在表现或者再现偶然性、动机和心理状态。而以真实的历史人物写一部动机史也许更耐人寻味。
犯罪者处于社会大环境和小环境中,其动机及其行为千变万化,这几天看了大量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文章、案例,犯罪是社会逆向势力、不良社会现象的极端表现,就个体而言,本质上是私欲对外界的占有,以人为的故意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财物人身自由为前提,主观上在于道德、政治、思想、心理、感情的失控。青少年犯罪尤其具有被诱惑的特点,胆大妄为,无所顾忌,毫无理性。上海刑事案件中,学生犯罪人数:1953年占全市人口万分之2.3人,1958年万分之1.2人,1965年万分之0.6人,过去的年代,青少年犯罪尚未成为社会问题。 1979年中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5.7人,同年美国、西德、英、日分别是500、480、440、136人。美国分析主要原因是精神贫困,实施暴力寻求刺激,及时行乐,色情泛滥。另一客观原因是家庭离婚率高。苏联分析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影响。我国1979.6.19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等八部门、团体《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称大中城市青少年犯罪者占刑案人员百分之七八十,有的结成团伙,有的向往西方所谓民主、自由、人权,国内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腐蚀也不可避免。中外共同认为青少年犯罪出于没有信念、精神空虚、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低级欲望等,都认为环境、教育存在问题。我国采取措施主要是综合治理或综合预防,动员全社会力量,尤其是从家庭保护做起。我将这些概括为大环境和小环境的并进治理,对于青少年,社会就是一所大学校,处处有他们的“老师”;同时,每个青少年都处于一个直接利益相关的小环境,家庭、学校、周围具体人,每日面临的人和事等。小环境的影响潜移默化、不知不觉。治理的同时要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被我们报社称之为“当代宋士杰”的律师余沫,要我看几起案子的辩护词,其一、某乡流氓团伙7人,判死刑2人、死缓1人。死缓者原为死刑,辩护认为该犯非首恶,且如实交代全部罪行,其中1次是强奸共犯,他持棒威逼2女,未强奸,其交代中有公安未掌握的他与同伙的3次罪行。这起同伙案的侦破是由两少女的家长报案开始的,家长均系石化工人。两女(15岁、14岁)在外被一伙人持刀劫走,次日公安在看温室的土屋找到。当场抓4名参与轮奸者,4歹交代出其他参与者和另外的强奸轮奸案多起。被奸女14-18岁,有初中生、临时工、待业、工人、农民。作案者共7人,15-19岁,其中4人因堵截打人被劳教,他们在农村一起长大。这个流氓团伙属聚合型,根据实施犯罪的共同意愿逐步聚集而成。7人皆农村青少年,宣判时看到一半人稚气未尽。余沫写《阳光下的罪恶》,我配发了编者按和短文。
这是一伙初涉人世、对性不过是朦胧感觉或浑然不知的青少年,最大的也才十八九。一个仅15岁,女说:“尕叽叽的,搞啥呢!”他交代:“我学坏是因为85年夏天一个下午在黄河沿洗澡,发现林子里有三男二女搞,我躲着看见了。所以,叫我扒女孩裤子,不考虑后果,扒了奸了,犯了罪不知道是犯罪。”“哥们说:哪怕明天挨枪子,也要叫你脱裤子。”案中被害女孩,绝大多数没有报案,“怕打”、“怕报复”、“怕丢人”。青少年犯罪问题中,有的尽管罪大恶极,但年龄只有十五六岁,让人深思。
1987.8.8,政法委主动通知我们报道兰州宣判大会,记者分三组去三个城区。我和曹在城关,被安排在铁路公安的一辆囚车上,里面已有一城关医院大夫,说这样的经历他有好几次了,为防处决犯临时出现意外,不过从未发生,如今的死刑犯都身强力壮。上车时天微明,到看守所只七点半,西固提犯人的车队已到了。 首次见验明正身,就在看守所院内,一字摆三张桌子。检察官喊:“检察院验明正身开始”,提某某某,问姓名、年龄、籍贯,罪名,有无遗书信扎等,然后宣布押送宣判大会,待宣判后枪决。死囚皆二十多岁男青年。西固、城关共5人,均无惧色,东张西望。我们先进看守所大门,在二门(预审室)外提城关死刑犯,此人24岁,只为一语而致死人命。他要求加一件圆领衫,清晨这里特别冷。他脱光上身添之,见其颈挂一鸡心富贵链,神泰然。5犯均无遗书遗言。 8点回到城关兰园会场,正是上班高峰,睹者如云,宣判后,本可去行刑现场,不料让我上的车已坐满法院带的熟人,便同曹回了报社。此行想了不少问题,罪犯被判死刑是最高刑,而现在一些人尽管知道犯罪必定被依法判处直至死刑,却仍然有犯罪者无所谓的样子,实在值得从中研究其个人原因和他所在的环境。
参加全省第二次法制教育会议,也涉及这样的令人思考的问题。会上强调把增强公民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的核心。法制着眼点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不能做什么;以宪法为核心,过去提按政策办事,不提依法办事。法是人民意志集中体现,不是靠考试促进,要靠觉悟促进;法院判刑时也要宣传法律,为什么这样判?但是现在最缺乏的就是分析犯罪的动机及行为,依法判死刑是必要的,案例分析和由此宣传法律更需要付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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