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过美国著名作家西德尼.谢尔顿的长篇小说《女强人》、《午夜情》的人,一定会对作品中有关复仇的描写,产生深刻的印象。亿万富翁凯蒂的父亲杰米,冒着生命危险开采到手的金刚石,被阴险狡诈的镇上头面人物范德梅尔沃一次骗光后,他决心“惩罚”这个骗子,但请律师打官司要一笔钱,而杰米这时已一貧如洗,只好准备向社会公开揭露被骗的事实,结果几乎被范德梅尔沃害死。从此,复仇成了杰米活下去的动力。后来,便实施其复仇计划。当他成为富有者后,以爱情为诱饵,使范德梅尔沃的唯一的女儿怀孕,让其一家蒙受耻辱。然后,从经济上将“骗子”逼上绝路。杰米因个人的遭遇,在法律之处寻找到并巧妙地得以采取报复手段,这正是西方文学最常见的时髦题材。同样,《午夜情》中的女杀人犯曾因被情人抛弃、早年又被人蹂躏,其报复对象已不是特定的某个人,她以女色图报复,矛头指向罪恶社会的上层男性,从经济、私生活等方面,不动声色地一步步达到复仇的目的,是这类小说复仇者的共性。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固然严密,个人复仇却依然成风,说明法律不足以保护真正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于是,形形色色的受害者自己采取措施,实现法外惩罚。人们熟知的基督山伯爵,可说是十九世纪西方世界复仇者的典型形象。他倾毕生精力,唯一目的就是用个人的力量,无情地惩罚所有陷害过他的恶人。这种宗旨同我国流行的古老的复仇观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并无多少区别。我国古代有所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封建社会的这一伦理观念,将法律外的血亲复仇合理化。由于礼教被法律化了,因而,中国封建社会的臣民,不仅要恪守法条,事事还须符合儒家礼教的行为规范。儿子替父报仇所以天经地义,就因为“父是子之天,彼杀之父,是杀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于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见孔颖达《礼记.曲礼》)父母亲乃至祖父母及上尊亲属被人杀害,子孙不能挺身雪恨,就是不孝。不孝乃大不道,虽未必都被法律追究,但一个人被扣上“不孝”的帽子,活着便是极不光彩的事。
不过,既要复仇,就可能故意杀死他人,特别是杀掉仇人,岂不又触犯刑律了?按封建刑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头等大罪。复仇虽尽了孝道,杀人却要判死罪,无疑二者是个矛盾,只有靠复仇者牺牲自我,才能得到圆满的结局。这就是先杀仇人,然后自己被处死。
复仇,实际是原始社会后期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的遗风,对此,《圣经》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作了最精炼的慨括;后来复仇又是封建刑法“杀人抵命”及礼教中有关孝道等的反映。资本主义社会宣扬和崇拜个人奋斗,放纵法律外的复仇行为。这些在今天,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其影响,的确有人无视社会主义法制,出于个人的报复心理和目的,随心所欲地采取法外即非法的惩罚手段,伤害乃致杀人,当然是我国法律绝不允许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真正禁止和杜绝任何刑外之刑、法外施罚的行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有足够的力量依法惩处一切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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