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仕帅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故事梗概
庄某某自2021年7月19日开始在浙江省台州市笑眯眯幼儿园上暑托班。8月6日,庄某某在上学期间与同学陈某手举块状教具玩耍时,教具从陈某手中不慎掉落砸伤了庄某某。事故发生时,幼儿园老师未对庄某某及陈某进行在场指导,后经小朋友告知后才发现庄某某受伤。庄某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市中医院、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指骨骨折,并为此花费了医疗费。
2021年8月16日,台州市中医院医生建议庄某某休息一个月。笑眯眯幼儿园于2021年8月9日退回了庄某某学费3300元。庄某某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笑眯眯幼儿园赔偿医疗费211.41元、培训班旷课费1790元、营养费及护理费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4809.41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幼儿园上学期间被块状教具砸伤了手指。通过教室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时,被告幼儿园的老师未对原告及陈某所属组别小朋友进行在场指导,且在事故发生后经小朋友报告才发现原告受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涉案教具经检测为合格产品,但并不影响该教具所具有的物理属性能伤人的事实认定。被告辩称对原告玩耍教具的行为已进行了多次制止,尽到了管理职责,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分析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211.41元,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定。至于被告辩称垫付的144.45元,其在庭审中明确未包含在上述费用中,并由其自行承担。2.培训班旷课费。原告主张179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明均涉及第三人,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3.营养费及护理费。原告主张7808元,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其受伤后需加强营养以及陪护的相关医嘱,本院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因涉案事故受伤致指骨骨折,考虑到原告年幼可能致亲属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院酌情确定1500元。上述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711.41元,被告应予以赔偿1711.41元。
最终,法院判决:1、被告笑眯眯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11.41元。2、驳回原告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是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应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告知义务、教育义务、组织义务、危险管理义务、保护义务。对此,民法典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藏之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者,不仅要制定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更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的责任。校园安全无小事,任何一起校园安全事故都可能对学校和家庭产生深远影响,严格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既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需要,也是防范学校自身责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