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已是不争的事实。人们走进法院,无不希望得到公正的也即严格依法应该得到的对待,如果连代表国家意志、维护社会公正的人民法院,都散发或渗透一种腐败气息,人民群众还能指望社会清明和社会进步吗?
现实告诉我们,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作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正因为如此,从眼前抓起就显得极其重要。法院独立审判,一个审判员在任何一起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中,不仅拥有至尊的权力,而且出于种种动机,可能出现主观随意性。只有不断强化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可操作性,才可能尽快发现和有效制止法官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上世纪九十年代,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对法官违纪再施“杀手锏”,接连公布三项规范,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这是针对法官队伍自身的禁令和纪律处分办法,如同自己在头上悬起达摩克利斯之剑。可以说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当落在实处,正该通过上述规范在队伍内部首先体现出来。因此,这三项规范能否兑现,关键仍在执行,仍在能否从眼前的一个个违法违纪问题着手查处,能否追究一切违法审判和任何一个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执法不公或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人员。真正做到查而不漏,并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既是改革开放大局的当务之急,也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最高人民法院的三项规范无疑是得人心、合潮流之举,同时也给其他政法部门做出好样子。
这样看来,腐败分子一定是睡不好觉了,三项规范该有这样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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