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称契约,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后,为了在商品交换能有安全感和信誉感,逐渐由种种交换中形成的习惯或仪式发展成文字书写的保证形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同制在中国,文字记载最早见于《周礼》“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就是古“债”字。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责。”就是说,凡涉及债的纠纷,都要以判书(双方各执一半,合起来为一个文书)为凭证,否则不能受理诉讼。合同文字的形式是古代经济活动离不开的一种凭证。
元代无名氏杂剧《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反映了合同在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剧中由大名鼎鼎的包拯审理一场确认产权的民事纠纷,围绕合同的失而复得来判明真伪,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因债权、物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形象而鲜明地得以再现,这个剧本至今具有很大的认识价值。剧中清楚地告诉我们,合同文字的产生是基于经济的原因。剧中刘天祥和弟弟刘天瑞共有的庄田物件房舍,其合法继承人只有刘天瑞的儿子安柱(刘天柱无儿无女)。因为“年岁饥歉,难以度日”,加之“上司言语”(命令),兄弟二人决定“分房减口”,这是中国农村自古以来常用的分户抗灾的办法,弟弟携家出走前夕,唯一不放心的是如何确定物权,也就是如何用合同文书的法律形式保证“分房”前的财产权,这件大事是留家的哥哥刘天祥亲自办理的,其合同写道:“东京西关义定坊住人刘天祥、弟弟刘天瑞,幼侄安柱,则为六料不受,奉上司文书,分房减口,各处趁熟。有弟刘天瑞,自愿将妻带子,他乡趁熟,一应家私田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收一纸为照。立文书人刘天祥同亲弟刘天瑞,见人李社长。”见人就是中人或证人,是古代地方基层单位——五十户一社的头目,犹如今日的街道居委会主任。这位具有一定权威的社长画了字,合同一式两份就有了合法身份。得到这样的保证有了安全感,背井离乡者才免除了日后归田园居的后顾之忧:“若兄弟十年五年来时,这文书便是大证见。”也就是出门人有了永久的对应得物的占有权。空口无凭,文字为据。合同便是以后判断是非。确定债务责任或物权的主要依据。
刘天瑞远走他乡,途中一病不起,但他内心踏实,对店主人说:“虽则是一张儿合同文字,上写着一家儿庄田宅院,这便是我久后归宗的证明显。”合同不但使他这辈人心地安然,还象护身符似地安慰后辈,“等孩儿长大,交付他收执依然”有了合同文书,儿子长大成人返乡找到“水木根源”,合同简直与生命等价,特定的权利人(可以是按继承序列的数代人)对房产始终有占有权。可见,合同是从经济原因中产生的,是人类在日常无穷的交换活动中,终于找到的一种为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简单易行的联系方式。信义是言辞上的保证,凝结信义的是不会自行消失的文字。所以,尽管世界上迄今为止,尚有许多习惯或风俗维系的口头合同,但真正称得上有法律效力的是书面的文字合同,必须是按照法律程序完成的合同。
(附言)古人尚且懂得重信义,合同必须执行,更何况是按照法律程序完成的合同文书呢?然而,进入21世纪的现代人却有许多故意违背合同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有一种“杀熟”的现象,朋友、同事、亲戚间借钱时,信誓旦旦,结果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有的依然在你当面晃悠,有钱就是不还,仿佛未曾发生过借钱的事,这样的现象竟然十分普遍。即使被借人有了困难,借钱者也假装看不见。这样的情况,令人无可奈何,同时也看出一种人性的扭曲。有一负债人提前在家装了摄像机,通知到他家当面还债,当讨债者准时上门时,他便故意辱骂刺激,激怒讨债者打了他一巴掌。结果,这人到法院告讨债人行凶,摄像机为证,讨债人反而被处罚。
现代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最应该珍惜的人的诚信和法律尊严,通常不以为然,这种现象值得司法部门研究并有正确的判断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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