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看了大量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文章、案例,犯罪是社会逆向势力、不良社会现象的极端表现,就个体而言,本质上是私欲对外界的占有,以人为的故意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财物人身自由为前提,主观上在于道德、政治、思想、心理、感情的失控。青少年犯罪尤其具有被诱惑的特点,胆大妄为,无所顾忌,毫无理性。
上海刑事案件中,学生犯罪人数:1953年占全市人口万分之2.3人,1958年万分之1.2人,1965年万分之0.6人,过去的年代,青少年犯罪尚未成为社会问题。 1979年中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5.7人,同年美国、西德、英、日分别是500、480、440、136人。美国分析主要原因是精神贫困,实施暴力寻求刺激,及时行乐,色情泛滥。另一客观原因是家庭离婚率高。苏联分析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影响。
我国1979.6.19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等八部门、团体《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称大中城市青少年犯罪者占刑案人员百分之七八十,有的结成团伙,有的向往西方所谓民主、自由、人权。WG连续十多年破坏造成的恶果。国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腐蚀也不可避免。中外共同认为青少年犯罪出于没有信念、精神空虚、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低级欲望等,都认为环境、教育存在问题。我国采取措施主要是综合治理或综合预防,动员全社会力量,尤其是从家庭保护做起。我将这些概括为大环境和小环境的并进治理,对于青少年,社会就是一所大学校,处处有他们的“老师”;同时,每个青少年都处于一个直接利益相关的小环境,家庭、学校、周围具体人,每日面临的人和事等。小环境的影响潜移默化、不知不觉。治理的同时要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往往对大环境的问题比较敏感,也容易发现和采取治理措施,结果许多时候从表面看有了积极的效果,一些人则以此满足,出现一堆总结经验的材料。这在政法部门多有表现。但他们的材料大多缺少青少年出现罪错的小环境给他们的影响,涉及他们的动机和内在心理原因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善小环境出现问题的办法。一些法官对犯罪的细节和家庭、现实对他们的具体影响,往往对如何犯罪及其结果更有兴趣。
记者采访武威两案:杀人卸尸和抢枪杀人。事前一个研究福尔摩斯;一个大啃案例书刊。因而,即使将尸体手脚伪装,离开时还要泼水去迹。随身带汽油,“防警犬”。写了4万字自白书,称被杀分尸的这个人系一坏蛋,他不同意抢银行又怕报复,才干脆将其杀掉,“我的动机甚佳”。犯罪心理往往是办案中容易忽视或缺少深入研究的领域。有公安人员疑惑地问:“有的人为什么犯罪实在不可理解。”说明办案人员对具体涉案人缺乏对其动机和心理的深入了解,才可能产生“不可理解”的疑问。尽管,这类小环境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多半不会写进判决书之类公文,但如果我们的公检法司和监狱管理人员都能看到对小环境认识和分析的重要性,可能办案会更加细致准确公正,也更有说服力和教育作用。但一些律师恰恰重视有罪错的人,由于小环境影响,进一步导致直接间接的罪错动机和行为,在辩护时会一一列举其之所以成为大环境中犯罪的内在原因。
大环境和小环境的关系,涉及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等社会学科,其中最值得研究分析的是人的动机、心理。历史充满了亿万斯民的动机和心理活动,迄今也没有这样一部以人的动机、心理、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的史著。艺术旨在表现或者再现偶然性、动机和心理状态。而以真实的历史人物或者罪犯写一部动机史也许更耐人寻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