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济合同”
自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有确定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契约,即合同。合同的形成与发展,其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悠久。合同又称契约,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后,为了在商品交换能有安全感和信誉感,逐渐由种种交换中形成的习惯或仪式发展成文字书写的保证形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合同制在中国,文字记载最早见于《周礼》“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就是古“债”字。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责。”就是说,凡涉及债的纠纷,都要以判书(双方各执一半,合起来为一个文书)为凭证,否则不能受理诉讼。合同文字的形式是古代经济活动离不开的一种凭证。合同是从经济原因中产生的,是人类在日常无穷的交换活动中,终于找到的一种为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简单易行的联系方式。信义是言辞上的保证,凝结信义的是不会自行消失的文字。
合同制度本是私有制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已渗透各个角落,演进中积累了关于合同法律的丰富经验,无疑对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有诸多借鉴作用。我国的合同制度建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体现着社会主义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同样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随着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异常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需要服从社会主义社会统一的规则和秩序,所以制定社会主义经济合同法迫在眉睫。在三十多年渐渐实践的基础上,全国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经济合同法》,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从此,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走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它对国家实现经济建设的计划领导,以法律手段协调各种经济关系使生产、交换、分配中的各个环节连接为有机整体,从而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多年来“左”的干扰和轻视经济法律的杠杆和纽带作用,经济部门以及个人之间普遍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现象;改革之初,一些工矿企业和其他法人,甚至不知道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导致数不胜数的经济合同纠纷;少数不法分子趁机利用没有和不完全的合同进行投机倒把、诈骗、敲诈等等犯罪活动。至今仍然因为合同出现的种种问题,失去中国人历史地尊重的契约精神,往往造成无谓的甚至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一些“老赖”即使签了合同亦用种种办法拒不执行。如何正确运用经济合同法,保障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户、专业户、个人之间经济交往在的合法权益,保障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的贯彻实行,乃当务之急。尽管世界上迄今为止,尚有许多习惯或风俗维系的口头合同,但真正称得上有法律效力的是书面的文字合同,必须是按照法律程序完成的合同。因此,今天依然还有继续宣传、普及和学习运用经济合同法的必要。这方面需要出版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将经济合同法作系统的阐述,并尽量以案说法。
(附言)然而,今天却出现许多信誓旦旦借钱的人,到合同执行时赖着不还,借予钱的人反倒无可奈何、成了低声下气的讨债人,有的老赖故意刺激对方出现过激言行,结果讨债人反被告到法院,并非笑谈。如今常有微信说千万不要给人借钱,人与人之间失去契约精神,社会就会出现许多畸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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