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流向餐桌成野味
团伙非法交易七万余只野生鸟类获刑并赔偿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孙鑫鑫 陈文佳
为获取利益,一团伙明知黑水鸡、田鹀等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仍相互联系捕猎、销售,以冷冻“鸽子肉”名义托运邮寄,非法交易各类野生鸟类动物共计7.6万余只。
近日,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葛某等人被法院判处2年3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及1391.85万元到1.2万元不等的公益赔偿金。至此,一条分工明确、“猎、运、销”环节齐全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黑水鸡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链被摧毁。
保护动物化身“鸽子肉”
2021年10月,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发现葛某于当年4月通过东海县某机场共托运35次、毛重5335公斤的冰冻“鸽子肉”至广东省广州市。鸽子全国各地都有,飞机的运输成本如此高昂,为何会在短期内如此频繁且大批量托运“鸽子肉”?这引起了机场分局工作人员的注意。
后经合法程序取样鉴定,葛某托运的“鸽子肉”实际是黑水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
2021年11月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东海县公安局侦办。同年11月9日,警方将葛某抓获,现场发现其轿车内有268只黑水鸡,5只骨顶鸡,1518只田鹀,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侦查,2022年2月16日,东海县公安局将葛某等15人移送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葛某托运的“鸽子肉”从何而来?自己捕猎还是买卖交易?上下游同案犯是否已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全面审查案件后,这些问题萦绕在承办检察官心头。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分析案件情况后,从葛某入手展开讯问,层层剥茧揪出一个非法捕猎、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团伙。
违法交易链条浮出水面
经讯问,葛某交代,其系该交易链的中间商,主要是联络上线进行收购并寻找下线进行销售。“上线”戴某磊、武某仁等人是一伙“专业”的非法捕鸟人,他们熟知黑水鸡等野生鸟类的生活习性,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间,在夜晚蛰伏于多地的黑水鸡栖息地实施猎捕,使用由白尼龙丝线制成的捕网,以食物以及播放鸟类叫声等方式吸引野生鸟,鸟类一旦入网就会被牢牢缠住,无法逃脱。戴某磊、武某仁等将捕获的野生鸟类处理后就会联络葛某收购。此外,葛某还会从葛某波手中收购野生鸟类。
后葛某再将收购来的野生鸟类出售给下线陈某、谢某朋、张某情等人,谢某朋再将其出售给黄某兴、柳某军、徐某清等人,而柳某军、徐某清二人还从柳某伟、王某、汪某存3人手中进行收购……一条以葛某为核心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黑色交易链”浮出水面。
就这样,被猎杀的黑水鸡、田鹀等野生鸟类被多人多次转手批发或零售,最终以冷冻“鸽子肉”的名义流向了餐桌,小到路边饭馆,大到喜宴餐桌,成为一些“食鸟客”们趋之若鹜的野味。经查,葛某等人之间非法交易黑水鸡、田鹀等野生动物共计7.6万余只,涉案交易金额100余万元。
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该案上下游牵涉人数多,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数量大,且办理过程中适逢相关新司法解释生效,对于葛某等人收购、贩卖非法狩猎的猎获物,究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存在讨论的空间。”承办检察官说。
承办检察官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就黑水鸡、骨顶鸡等野生鸟类的收购来源、去向、运输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涉案人员的主观明知、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进行细致的梳理分析,厘清了关键线索,最终查实葛某等人上下游交易的犯罪证据,并通过同案人供述、交易流水、快递记录等进一步固定了葛某拒不承认的部分犯罪事实。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强化引导侦查,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准确对每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2022年9月29日,东海县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葛某、谢某朋等8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狩猎罪对戴某磊、武某仁等3人提起公诉,以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葛某波提起公诉,对涉案情节轻微的王某等2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有其余涉案事实的王某英移送其他县区院一并审查。
同时,东海县检察院根据每名被告所需承担的公益损害赔偿数额,分类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范围,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葛某、戴某磊等12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295万元。目前,谢某朋、张某情等10人已主动退赃21.5万元。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环资庭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且销售的野生动物存在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葛某等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之后该院还将结合类案研究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