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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姑娘骑行被风筝线“割喉” 有《免责协议》,比赛组委会就能免责?

发布日期:2024-11-28  查看次数:8151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95后”姑娘骑行被风筝线“割喉”

  有《免责协议》,比赛组委会就能免责?

  11月16日,周六,气温适宜。“95后”姑娘小姜来到南京江北新区盘城街道,参加“骑遇盘城”单车露营大会暨乡村自行车个人计时赛。原本,这场比赛将会是小姜的一段美好回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赛道上突然出现的一根风筝线打破了这美好的一天。

  被赛道上的风筝线“割喉”,伤口长约15厘米

  小姜接触骑行已经两年多了,参加过大大小小的比赛20余场,全部骑行里程达到28000公里。这次的乡村自行车个人计时赛,赛道封闭、每位参赛者间隔一分钟出发,对于小姜来说难度并不大且安全系数较高。但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刚出发1公里左右,小姜就被赛道上突然出现的风筝线“割喉”了。

  割伤小姜的并不是这段赛道上出现的唯一一根风筝线。之前,赛道上还曾出现过一根风筝线,庆幸的是,那根线被志愿者及时发现并清除。但因为风筝线透明且极细,随后出现的第二根线并没有被志愿者发现,所以割伤了骑行而至的小姜。“当时我的车速达到每小时38~39公里。”小姜回忆道,这样的速度,在被割伤的第一瞬间很难及时停车,“我在被风筝线勒住后,冲出去2~3米才刹住了车。”

  “当时我觉得脖子很疼,说话费力。”小姜表示,自此中断这场比赛后,有工作人员将自己送至了比赛的终点,随后自己开车去医院挂了急诊,“CT显示挫伤,没有割到声带等部位。”当天的急诊共花费200多元,小姜与承办方沟通伤情后,承办方工作人员当即将急诊费转予小姜,并额外转给小姜500元赔偿。当时,小姜觉得自己伤得并不严重,对方赔偿500元差不多了。

  承办单位:赛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已尽到义务

  受伤三天后,伤口开始结疤、变得明显,小姜才发现割伤并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轻。随后她再次前往医院,医生诊断为皮肤裂伤,需要涂消炎药、护理药等,总计花费近千元。基于此,小姜再次与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方答复她“走保险”,但小姜对此并不认可,“医生说这个伤口可能会留疤,而且伤疤美容走不了保险。”此外,这次被风筝线“割喉”给小姜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阴影,“我现在对高速骑行有恐惧。作为签约车手,我后续还有其他比赛,受伤后不能剧烈运动,可能会导致我违约,若产生违约金,我认为也需要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对于小姜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疤美容等相关费用赔偿,活动承办单位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态度,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询问公司法务部门才能给出确切答复”。

  小姜告诉记者,在此之前,该工作人员跟自己说,选手们赛前曾签署《免责协议》,认为受伤当下的处置和目前给到的赔偿方案已尽到义务和责任。小姜向该工作人员要《免责协议》文件,但对方并未提供。

  律师解读:《免责协议》条款无效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葛栋律师认为,主/承办方《免责协议》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协议内容如何,主/承办方都有义务进行赔付。

  葛律师解释,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免责协议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方才对双方生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格式条款的角度讲,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之二: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中,最高法亦有相同的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李舒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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