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为有效。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采取口头协议而被法院确定为协议无效。
本案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系家间,相邻居住。2012年正月初九,被告找原告协商,欲购买原告家“包包上”的0.6亩承包土地修路,双方达成了以2800元价款转让该土地的书面协议一份,由被告持有,被告并向原告支付了转让款。次日,原告反悔,被告以为原告嫌价钱低,又拿了1000元钱给原告之妻。但原告仍不同意,要求被告退还土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镇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本案中,原、被告虽经协商达成了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并已支付了流转款,但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流转合同,没有经发包方同意,更没有将合同交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遂依法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由原告刘某退还被告刘某某转让价款人民币3800元,被告刘某某退还原告刘某的承包土地。王茜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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