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级学生雷某在学校安排下由老师带领参加期末统考,不慎触电死亡,父母一纸诉状将就读的学校及线路管理者、产权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雷某生于2001年12月9日,系镇雄县泼机镇堵密村安家院小学三年级学生。学校期末集中统测,雷某就读的安家院小学被安排在堵密小学集中考试。由邓老师带队三年级学生到堵密小学考试,下午考完试后,在学生未到齐的情况下,带队老师便将学生带回。当晚,雷某父母发现雷某考试未归,便请人四处寻找,并打电话给带队邓老师寻找未果,次日清晨,才发现雷某躺在堵密卫生室对面空地内固定电杆的拉线处,双手抓住电揽线,已被电击死亡。雷某父母遂将学校、输电线路管理者及所有权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镇雄县泼机中心学校将未成年学生安排外出考试,其应该对学生履行监护和管理义务,但却在学生考完试后,在人数未到齐的情况下,置之不理,未尽到相应监护和管理职责,未将雷某安全带回家中,是致使雷某被电击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学校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泼机镇堵密村民委员会作为线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既然向村民及用电单位收取了管理费用,应对辖区内的线路具有管理和监督村民管理线路的责任,致使该肇事线路将雷某电击死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袁某、胡某对自己使用的照明线路同样存在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职责,据此根据该案实际,确定由泼机镇中心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堵密村民委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胡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