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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结婚只为离婚引出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2-11-6  查看次数:12198 来源:  作者:文清龙

 
 
 

曾听说,在婚姻登记机关,有现场办理结婚证当即又办理离婚证的情况,感觉事情荒唐,那不是多此一举吗?既然不能或不愿在一起了,为什么又要去登记结婚呢?为什么要为离婚而结婚呢?难道就是想证明自己是曾经结过婚的人吗?不料在法院也遇到了同样的荒唐事,一对刚领取结婚证的男女,持结婚证到法院要求离婚。上午登记结婚,下午就起诉离婚,而且领取结婚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顺利拿到法院的离婚裁判文书,这让人哭笑不得。

张吕与徐男于2004年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2006年张吕外出一直未归。2008年徐男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生育了一个男孩。2012年张吕回到家,欲起诉解除与徐男的同居关系,但法院告知该案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张吕的户口已经转到徐男的户口上,并且户口上双方关系是配偶关系,张吕无论是结婚,还是迁移户口均面临困难。为顺利达到明确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双方协商先办证再去离婚。20121031日上午,张吕与徐男一起去办理结婚证,上午领证下午即起诉离婚,法院当即受理并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顺利实现了解除关系的目的。双方从结婚到离婚,只经历了几个小时,结婚只用了十分钟,离婚只用了半小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经历了起诉离婚一件事。看似荒唐的事情变成了省事省心的事情。

为什么会产生“办理结婚证去离婚”的情况呢?法院不受理同居关系,那就只有去离婚。俚离婚的前提,是要存在婚姻关系。看来,“我们办理结婚证离婚去”的现象从200441日后才产生的。因为在此以前,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是依法受理的,所以没有听说过也没有发生过“办理结婚证去离婚”的情况,同居男女和不来或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依法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就行了。20044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同居关系在我国广大农村广泛存在,因同居而产生的分手、析产等纠纷大量存在。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在200441日以前,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之多。200441日以来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法院不受理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等案件所占比例与之前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相比,也没有大幅的下降。这就说明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同居纠纷。而且法院受理的很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中,并不存在什么实质的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争议,或者说并没有所谓的争议。但为什么人们还要起诉呢?其实当事人就是想让同居关系的解除得到法律的确认或变相解除其同居关系,以免对方无休止的纠缠稳中有降骚扰。

通过很多案件的处理,笔者有了新的思考: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就不能处理吗?

在农村地区,很多当事人均没有办理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旦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而其中一方纠缠不休时,解除同居关系纠纷面临的法律困难甚至大于离婚案件。大量的同居纠纷得不到法律的解决,社会怎么稳定?怎么和谐?在构建和谐的社会实践中,法院在同居关系纠纷中也应当有所作为,定争止纷,这是法院工作贴近群众、融入群众生活的需要。虽然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是可以作为案外的事情来办的。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到法院来解除同居关系,实质争议本身就没有什么,其就是想让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实得到司法部门的见证或认可而也,法院应当可以充当这个调解人或见证人,庭外的调解就可以了事。这样当事人乐意,一调了之一了百了的事情,法院不必拒绝,也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先去登记结婚再来起诉离婚。

办理结婚登记去离婚的现象告诉我们,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原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纳入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做法和制度还是更好一些,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更能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总之,有不和谐因素我们就应该去消除,有矛盾纠纷我们就应该去化解和处理,这是不会错的。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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