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借款,岳父担保,作为保证人的岳父代女婿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借款的女婿追偿。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限被告涂云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福诚代其清偿的借款人民币37530元。
被告涂云辉系原告潘福诚女婿。2009年8月10日,被告涂云辉经原告潘福诚担保,出具《借条》借用杨成端现金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3%。借款后被告涂云辉只偿还了利息4170元,2012年2月30日原告潘福诚代被告涂云辉偿还了杨成端借款本息共37530元。
法院认为,被告涂云辉经原告潘福诚担保借用杨成端30000元款,约定月利率1.3%,借款后被告涂云辉只偿还了杨成端利息4170元,原告潘福诚作为被告涂云辉借款的保证人,代被告涂云辉偿还了杨成端借款本息共37530元,是原告潘福诚履行了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潘福诚要求被告涂云辉给付代其清偿的37530元债务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涂云辉没有提举证据证明是其与潘艳共同借款和已经清偿欠杨成端的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被告涂云辉认为应等待潘艳到庭后才能确定该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