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新婚的甜蜜生活中,厄运却从天而降,“丈夫”遭遇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在死者近亲属获得相应赔偿款后,“妻子”要求分割自己应得份额未果,遂诉求法院解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女方与死者不具有夫妻关系,不属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妇青年李小凤与刘明经人介绍订婚,举行婚礼未办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后双方便一起到浙江打工, 2011年8月23日,刘明在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绿源村兴荣沙场工作时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诸暨市阮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阮市镇兴荣沙场一次性赔偿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81000元。死者近亲属刘全领取该款后支付了丧葬费,同时给付了李小凤3000元。2011年10月31日,李小凤向刘全索要其应得的部分赔偿款未果,遂向本院诉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明死亡后,其近亲属刘全与阮市镇兴荣沙场达成的协议有效并已完全履行,协议上的赔偿项目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但该协议上未注明赔偿权利人范围,李小凤与死者系同居关系,不是死者的配偶,其不具有参与本案分配赔偿款项的主体资格,对其诉求分割赔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李英飞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云南镇雄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