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网上有一篇北京晚报记者张蕾采写的、标题是《女孩性交易屡收假币 为出气伙同男友迷抢男子》的报道文章。说的是17岁的萌萌,在酒吧打工,与一名44岁的男子,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在收取的钱中,总有假币,萌萌便告知了男友金宝,为自己出气,并说男子有钱,还有一辆奥迪车。两人便预谋在萌萌与男子嫖淫后,用安眠药将男子迷晕,抢走了其手包和汽车。后被以抢劫罪诉至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5年,并处罚金。
抢劫犯罪被判刑理所当然,笔者不持任何异议。只是从这篇文章——这一件事情的行动过程,感到离奇和无法理解。
从公安一直不断地夜查“卖淫嫖娼”场所,并拘捕和处理这类人员,说明从事这类现象是违法的,我国和法律决不允许这类现象存在,当然,查处违法现象不是一朝一夕、而是长期的任务,至于“愈查愈多”,那是工作上的问题,这里不予涉及;即使酒吧、什么夜总会、按摩室、洗头、洗脚房,甚至发廊,为什么都查出他们从事“卖淫嫖娼”的勾当,是谁的责任,咱也不去追究。这里只说“无法理解”的问题。
既然“卖淫嫖娼”是非法的,实际也是我国人民历代以来最深恶痛绝的肮脏行为,与文明道德完全相悖的,尽管如今已泛滥成灾,甚至贪官也都沆瀣其中,还是被绝大绝大中国人所鄙视的。
那么,萌萌和金宝是当今社会上一对普通情侣是无疑的了,金宝怎么能同意自己心爱的、年仅17岁的萌萌如此“不懈”地卖淫呢?而且萌萌对此毫不避讳,金宝也如同正常的交往活动,实际是在配合。这在中国难道不是离奇的事吗?除此还能找到这样的夫妻吗?
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对这样至少是违背常规、极不正常的“事实”,记者的采访报道稿里,从标题到内容,竟然毫无一点责贬的意思,而是轻而易举地“如实”报道其卖淫、盗窃一类的情事,好像这一切都“名正言顺”,那就只能说媒体——至少是媒体人,不但同意这种现象,而且很适应自己的口味。试想,媒体舆论支持了这种现象,那还不“愈演愈烈”?那么我们的社会将走向哪里?当然,那法院更是“以法律为准绳”,就事论事办案,对此不予过问了。
不论怎么说,笔者对此社会现象有看法,更理解不了!最后还想说一句:这算什么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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