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阳(化名)、王刚租用原告李强(化名)的房屋经营洗车房,因疏于管理致使水管漏水导致房屋受损,李强为讨损失,将王阳、王刚诉上法院。近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阳、王刚给原告李强赔偿房屋损失80000元。
2011年7月15日,原告李强将位于定边镇长城北街的二层门面房及后院出租给被告王阳、王刚,租期四年,二被告将所租房屋用于经营洗车房。被告经营洗车房期间,所租房屋水管漏水导致所地基下沉,造成原告的房屋前墙、后墙、西墙裂缝。原、被告协商后签订了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4月将房屋维修好,否则给原告赔偿8万元损失费。之后被告既未维修房屋,也未给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8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经营洗车房,负有保护承租房屋设施的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水管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地基因浸水而下沉,并造成墙体多处裂缝,对此二被告负有赔偿责任。原、被告就受损房屋维修问题形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协议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被告既不维修房屋,又不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释明被告有权对房屋受损情况申请评估鉴定后,二被告仍不申请评估鉴定,应推定二被告对协议约定的8万元损失进一步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8万元房屋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作者: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蔡济宇、李海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