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舅甥关系,因贩卖毒品被判处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5月6日吸毒人员万某红电话联系李某是否有毒品出卖,李某说等帮你问一下;李某当日电话联系王某,王某说等我问了瞧,尔后告知李某有货(海洛因);李某回复吸毒人员万某红有毒品出售。2012年5月7日吸毒人员万某红电话联系李某说自己要2-3克、他的朋友也要,但没有说具体的数量,并提出要看样品;当日李某便联系王某将毒品样品送至县城某交叉路口,李某将毒品样品带至指定地点。2012年5月8日至5月10日吸毒人员万某红与李某、李某与王某频繁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12年5月10日14时许,吸毒人员万某红电话联系李某说要15克毒品,李某说先交500元定金,之后李某电话联系王某,王某说最低每克320元,李某电话转告吸毒人员万某红毒品价格,吸毒人员万某红未还价;当日16时许在县城附近吸毒人员万某红将500元定金交给李某,让李某将毒品重量称足15克,到时候分其吸食,并让李某将毒品送至县城广场附近;当日李某电话联系王某将15克毒品送至县城牛市场,李某将定金500元交给王某,王某将15克毒品交给李某;当日18时许李某在县城广场与吸毒人员万某红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坨,并当场从李某身上扣押毒资4300元;当日公安机关又在李某的母亲家将等候领赃款的王某抓获,在王某身上当场查获人民币500元,并予以扣押。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李某指认称重,净重为1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述15克毒品是自己的,是之前从昆明买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 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