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再一次聚焦“反腐败”问题。会议强调,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党一贯的政治立场,也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会议认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应当认识到,腐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官员腐败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腐败与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结构都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通过调研,人们发现自1989年开始,我国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官员贪腐案件便开始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反腐败力度比较以往有了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进一步转型发展期,官员犯罪不断趋向严重的程度。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有70%到80%的案件发生在中央提出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时期,国家工作人员“顶风作案”情况占到整个职务犯罪数量的百分之七八十。这也说明,刑罚威慑的作用并没有完全有效地显示出来,在权力制约的机制上,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同时,官员腐败面也出现了“领域性”扩展,并已呈现出“前腐后继”的状态。“三机关一部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官员犯案也较为频繁。
在职务犯罪中,受贿犯罪的比例最高,党员领导干部和“一把手”犯罪居高不下。从司法角度来看,官员犯罪取证较难,检控也十分不易。比如,受贿案件大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形态,如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原则判断,相当一部分涉嫌受贿的案件最终难以定案。同时,根据国际上犯罪学的研究成果——“黑数”理论,在职务犯罪问题上,司法查处的可能还是实际发生的1/6左右,另有5/6并不能获得及时揭露和惩处。如果按照这个比例去推算腐败犯罪现象,那确实更不能乐观。
从研究的角度上看,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控制腐败发生和早发现的机制和工作措施。在及时查处案件和处罚犯罪官员以外,更须迅速建立一套完整的官员权力运行监控体系,使官员权力受到约束、权力运行更为透明和程序化,家庭财产公示并受到有效的监督,避免形成“暗箱操作”和“灯下之黑”。
在反腐败刑事策略的运用上,针对“犯罪黑数”较高、证据要求提高、实际检控不易等难题,可以考虑引进司法上“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使查处犯罪获得司法上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点上,我们不必避谈司法上的控辩交易问题,因为适当放宽对主动检举受贿的行贿者的刑事追诉,其实就是在追求追究职务犯罪的效益最大化。这种司法上的交易,从形式上看似乎有些突破“有罪必罚”观念的框架。但我想,在现行法律原则下,我们完全可以对情节并不十分严重的行贿行为援引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给予非犯罪化处理。法律和司法鼓励他们以积极的行为印证受贿,其实本身就是为了有效查处受贿犯罪的不得已之举。这种“不得已”在很多的社会、法律现象中都客观存在并被证明是有效的。因此,我们也完全不必很形式化地去予以全盘否定。
当然,从宏观角度上考察,行贿不断,受贿很难在根本上加以遏制。但这并不是说,官员受贿现象是由行贿人所带来的。控制官员腐败的着力点,始终应该是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监控,我们当前反腐败的主要任务,也始终应当是加强对权力的分散性配置和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
正如中央纪委全会所指出的,目前,我国权力制衡的机制依然不够完善,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制约性还不强,严厉的处罚虽然起到了处罚具体贪腐官员的作用,但对全面预防腐败目标的实现则依然显得不够。曾经受到社会尤其是学界广泛讨论的“高薪养廉”问题,在权力膨胀、贪腐犯罪金额不断攀升的现实面前,也已很少被人再度提起。因此,不少人开始对“高薪养廉”之说持“谨慎”态度,认为试图通过提高有限的薪水去遏制腐败,已经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预防官员贪腐虽然也需要综合治理、循序渐进,但关键还是要靠健全权力制约和有效的“早发现”机制,其他都只是辅助性的措施。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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