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平安公共汽车服务公司(化名)与原告黄江(化名)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因所卖客车未取得营运线路被法院依法解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江2008年9月1日与被告平安汽车公共服务公司签订了1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23万元的价格给原告出售一辆车号为陕K53611号的少林牌客车,用于运营城市公交,线路从马莲滩至红墩梁,营运线路由被告办理,一方违约给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了23万元购车款,被告将行驶证交给原告,但未能办理营运线路,导致原告所购车辆一直停放在被告处无法营运。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由被告退还23万元购车款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是否增开城市公交线路,应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交通的发展需要确定的,不以原、被告双方的主观意愿为转移。被告在未能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的营运线路的情况下,违反行业诚信原则,将公交客车出售给原告,致使原告所购客车无法正常运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对此应负过错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返还购车款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所涉车辆行驶证由原告持有,原告应返还给被告。最后,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黄江与被告平安公共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二、被告平安公共汽车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黄江退还23万元购车款、支付1万元违约金。三、原告黄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陕K53611号车辆行驶证返还给被告平安公共汽车服务公司。
作者: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蔡济宇、李海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