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提供土地供人投资建成机砖厂,但是砖厂所有人却欠下3.6万元的土地使用费不给,村委会遂将砖厂所有人告上法庭。11月6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
2007年5月,张刚(化名)与洛川县老庙镇张家庄村委会(化名)签订了用地承包合同,投资建成洛川县张家庄机砖厂(化名),合同约定张刚承包村委员会土地40亩,每年使用费9000元。2007年至2012年应付给村委会使用费4.5万元,张刚仅付清了第一年的9000元使用费。村委会多次催要下欠的3.6万元,张刚均以砖厂效益不好为由分文未付。无奈之下,村委会于2012年4月将张刚起诉至洛川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张刚偿还3.6万元的欠款,但是张刚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欠款,村委会遂向洛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张家庄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执行法官将村书记、村主任和张刚召集在一起进行座谈,执行法官耐心地对张刚解释法律、分析事理,从多方面、多角度向其说明履行判决义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制订了还款计划,由张刚在今年8月和10月分两次将3.6万元的欠款全部还清。8月30日、10月30日张刚按照计划将欠款全额缴到洛川法院执行局。11月6日,执行法官将3.6万元全部交给了洛川县老庙镇张家庄村委会,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工作得到了充分保障。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陕西省洛川县法院 曹飞 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