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
被告:赵某,女,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
事件内容简介:
被告赵某于2010年3月底向原告王某购买了48763元的饲料,被告赵某与原告王某商议定于2010年12月之前向原告王某付清欠款,并写下欠条。原告相信被告的还款诚信,耐心等待,但超期后被告无还款迹象,于是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于2012年3月3日向原告还款10000元。此后,原告再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不接电话,闭口不提还款之事。于是原告上门反复追讨,仍然无果,且被告翻脸相向。原告系外省人,在追讨无果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帮助。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亲自走访调查,深入向群众及被告家了解情况,查清事实后向被告及原告进行沟通交流,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悉心交流,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于是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无条件向原告王某付清38763元人民币欠款。
二、被告赵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王某支付20000元人民币。
三、余款8763元人民币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原告得到法院的帮助,非常感激法院法官为他追回欠款。
法官后语:人生百年以诚为贵,国家兴旺依法则灵。经过此案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希望天下所有人都以诚信为本;当
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时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马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