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儿自由自在生长离不开水,可百姓的生活更离不开水。引用不属他人所有的水源作生活用水系对水资源的正确合理利用。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永林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永林与被告罗永科、罗永万同住镇雄县乌峰镇松林湾村大石头组。原告有一块家庭承包地即镇雄县乌峰镇松林湾村大石头组龙滩田,20世纪90年代原告兄弟罗永秋、罗永碧在龙滩田处引水作生活用水。后来二被告参与罗永秋、罗永碧共同引用这条水。几年后罗永秋、罗永碧退出这条水的引用。原告曾将该承包地改作鱼池, 2012年4月二被告将引水管换作钢管套胶管的双层管来引水。现龙滩田确系一个水塘,较浑浊,长满杂草。2012年4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8000元。
法院认为,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水流的利用,只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地群众都有权予以利用。二被告罗永科、罗永万引用本村民组龙滩田北面水源作生活用水,并非原告龙滩田水塘内的水,原告诉称二被告引用其所有的龙滩田水塘水作生活用水与客观事实不符,二被告引用不属他人所有的水源作生活用水系对水资源的正确合理利用。另外,原告称二被告引走龙滩田水塘的水,导致其养殖的鱼死亡,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8000元的请求,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二被告引水的行为与原告养殖的鱼死亡有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实其遭受的具体损失,对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