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你们不仅为我要回了赔偿款,还使我和同村村民重归于好。”申请人赵晓明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称谢。11月12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执行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赵晓明和何建刚是同村村民。2011年4月,何建刚清理沟底的麦秆时将堆放的麦秆点燃,不料火势从沟底顺延到塬上,将赵晓明果园里的部分果树烧死、烧伤,给赵晓明造成财产损失。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赵晓明遂诉至洛川法院,要求何建刚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晓明果园经济损失为9310.9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建刚由于其过失行为引发火灾导致赵晓明果树受损,给赵晓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何建刚赔偿赵晓明经济损失9310.90元。赵晓明本以为法院作出判决后何建刚会立即赔款,没想到何建刚以生活困难为由迟迟未给钱,赵晓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何建刚执行该案。由于何建刚家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难以全部履行所有案件款,执行法官将赵晓明和何建刚召集在一起进行座谈,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何建刚在今年苹果交易后将8000元赔偿给赵晓明,剩余1310.90元赵晓明自愿放弃。11月12日,在赵晓明拿到8000元的赔偿款后就出现了文头描述的一幕。(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陕西省洛川县法院:吴朋 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