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义兴系镇雄县五德镇政府职工,居住于镇雄县城。2012年6月22日,刘义兴驾驶云CX8033号二轮摩托车从盐源乡政府返家。是日11时3分许,当该车行至镇雄县西环路关口隧道时,与王堪祥驾驶的云CC1550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造成刘义兴受伤。经镇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堪祥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21日经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义兴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5000元。因王堪祥的云CC1550号车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200000元。刘义兴索赔未果,于同年10月28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堪祥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66974.20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刘义兴驾驶云CX8033号二轮摩托车在返家途中与王堪祥驾驶云CC1550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王堪祥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王堪祥驾驶的云CC1550号车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三险。按法律规定,刘义兴的合理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三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63452元及诉讼费由王堪祥承担的协议。调解书送达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支付了赔款,各方当事人握手息事。 作者: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吴春泉 |